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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已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4年10月25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9月27日成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相关事项需经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再交易直至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合同终止。
7、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8、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21]193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停复牌时间
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 cpicfunds .com
网址:www.cpic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