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
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4-049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
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7.11%被动稀释至54.52%,持股比例合计减少2.59%,合计持股比例变动比例超过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96,259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75,889,262股增加至79,485,521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7.11%稀释至54.52%,合计持股比例合计减少2.59%,合计持股比例变动比例超过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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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其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9月6日,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海德曼”)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596,259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3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420,008.9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02,637.9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817,370.9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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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9月26日,公司及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民生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粘世超、叶云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与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为“甲方一”、“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民生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粘世超、叶云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3,596,259股
2、发行股票价格:38.4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8,420,008.91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5,817,370.94元
● 预计上市时间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或“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的3,596,259股股份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75,889,262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79,485,52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预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年5月28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进行了延长授权,授权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24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4年7月29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81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于2024年8月16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4年9月4日,发行人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596,259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2月2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48.20元/股。
2024年2月29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4.49元/股。
2024年5月28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末的股本数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并转增4股。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024年7月28日,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方法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8.49元/股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38,420,008.91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602,637.9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135,817,370.94元。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兴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6名投资者,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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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4年9月1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92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9月13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浙海德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38,420,008.91元。
2024年9月1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股款。
2024年9月1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91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9月18日14时止,发行人向6名投资者发行3,596,259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38.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420,008.9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02,637.9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5,817,370.9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96,259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32,221,111.94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的3,596,259股股份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对象所获认购股份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号)的要求,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兴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6名投资者,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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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962,076股
限售期: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904,130股
限售期:6个月
3、杨兴月
姓名:杨兴月
国籍:中国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
身份证号码:3425231957********
认购数量:337,748股
限售期:6个月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3,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32,501股
限售期:6个月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90,461.081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29,902股
限售期:6个月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9,765.363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20454F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认购数量:129,902股
限售期: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75,889,262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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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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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后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以新增股份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75,889,262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9,485,521股,公司将增加3,596,25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售情况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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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75,889,262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79,485,52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21-80508866
传真:021-80508899
保荐代表人:粘世超、叶云华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联系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经办律师:孔瑾、汤明亮
(三)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沈培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素素、韩熙、丁淼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