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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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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2024-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拟申请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暂定名,以基础设施基金成立时最终确定的名称为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发售和以网下询价确认的认购价格网上向符合条件的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原始权益人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金园”或“原始权益人”)拟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中金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财务顾问”)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中金基金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监管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的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核查了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并就本次战略配售及与之相关的问题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及本次战略配售其他参与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中金基金、中金公司、联东金园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假设中金基金、中金公司、联东金园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或作出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告知或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由其他机构负责查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金基金、中金公司、联东金园、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或前述主体以访谈、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所有接受访谈、向本所提供书面或口头回复的相关人员均具备相应能力和被正式授权进行回应,其提供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信息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法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境外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依赖,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根据《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披露的信息,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比例以及限售期如下:

2.1联东金园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联东金园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联东金园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C2JDHJ3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8日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9号103-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东金园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联东金园出具的说明函,联东金园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联东金园出具的承诺函,(a)联东金园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b)联东金园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联东金园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联东金园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长城人寿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长城人寿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长城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34984232A

法定代表人:白力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3层301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0日

注册资本:621,934.9482万元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长城人寿出具的说明函,长城人寿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人寿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a)长城人寿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长城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长城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3太平洋人寿保险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太平洋人寿保险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潘艳红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62,820万元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人寿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说明函,太平洋人寿保险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人寿保险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承诺函,(a)太平洋人寿保险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太平洋人寿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太平洋人寿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太平洋人寿保险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4国寿瑞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以其管理的“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寿瑞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瑞驰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ACY60)。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11月7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资本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3992。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22725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成立日期:1995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寿瑞驰为经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2)关联关系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说明函,国寿瑞驰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a)国寿瑞驰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国寿瑞驰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国寿瑞驰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5华润嘉禾1号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以其管理的“华润信托·嘉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嘉禾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重新申请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R202408120002)《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409040031)等资料,以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的公示信息,华润嘉禾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华润信托·嘉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ZXD38H202408010024622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2024年9月6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润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2年9月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71H244030001)。根据华润信托《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华润深国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腊

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82年8月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润嘉禾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信托产品。

(2)关联关系

根据华润信托的说明,华润嘉禾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华润嘉禾1号)出具的承诺函,(a)华润嘉禾1号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华润嘉禾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华润嘉禾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华润信托·嘉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华润嘉禾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6中金公司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金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成立日期: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中金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a)中金公司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金公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中金公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7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信证券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

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说明函,中信证券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a)中信证券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8国泰君安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国泰君安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国泰君安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373.0620万元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说明函,国泰君安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君安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a)国泰君安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国泰君安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国泰君安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9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以其管理的“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406180214)等资料,以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的公示信息,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ZXD34J202405010028877

受托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2024年6月20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银国信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4H242010001)。根据交银国信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交银国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00188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童学卫

注册资本:576,470.588235万元

成立时间:2003年1月30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银国信管理的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信托产品。

(2)关联关系

根据交银国信(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的说明,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交银国信(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a)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0宏源汇智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宏源汇智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宏源汇智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3896534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林彦旭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7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经营范围: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宏源汇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说明函,宏源汇智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2161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资金对账单》,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a)宏源汇智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宏源汇智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宏源汇智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1创金合信恒鑫2号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恒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合信恒鑫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金合信恒鑫2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NU551)。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创金合信恒鑫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创金合信恒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1月21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金合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2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创金合信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金合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178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金合信恒鑫2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关联关系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说明函,创金合信恒鑫2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承诺函,(a)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创金合信恒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2兴瀚资管兴元18号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瀚资管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瀚资管兴元18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P803)。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兴元18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5月19日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 /)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7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子公司,兴银基金持有兴瀚资管100%的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597),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根据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瀚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6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瀚资管兴元18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关联关系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出具的说明函,兴瀚资管兴元18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a)兴瀚资管兴元18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兴瀚资管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兴瀚资管兴元18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3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金财富证券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金财富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涛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8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财富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说明函,中金财富证券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中金财富证券与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均为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财富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9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a)中金财富证券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金财富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中金财富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4太平洋财产保险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太平洋财产保险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太平洋财产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顾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94,808.765万元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财产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说明函,太平洋财产保险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财产保险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a)太平洋财产保险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太平洋财产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太平洋财产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太平洋财产保险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5嘉实宝睿5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实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宝睿5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DQ91)。根据该备案证明,嘉实宝睿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11月16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嘉实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0218879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经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00万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实宝睿5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关联关系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嘉实宝睿5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a)嘉实宝睿5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嘉实宝睿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嘉实宝睿5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嘉实宝睿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6中信睿驰1号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睿驰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睿驰1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VF940)。根据该备案证明,中信睿驰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2年3月14日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资管为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中信资管100%的股权,中信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根据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冰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1日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睿驰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说明函,中信睿驰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a)中信睿驰1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信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信睿驰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睿驰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7陆家嘴信托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陆家嘴信托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黎作强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8日

注册资本:1,04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说明函,陆家嘴信托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陆家嘴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的《金融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a)陆家嘴信托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陆家嘴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陆家嘴信托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8合凡壹号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凡”)以其管理的“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凡壹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凡壹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AMB40)。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合凡壹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4年8月9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合凡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865。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合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凡壹号为经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2)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合凡(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说明函,合凡壹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州合凡(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承诺函,(a)合凡壹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合凡壹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合凡壹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合凡壹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9中信多元1号

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固收多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多元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多元1号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LD860)。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中信多元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固收多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0年6月2日

中信资管的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6条所述。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多元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说明函,中信多元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承诺函,(a)中信多元1号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信多元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信多元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即“中信证券固收多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多元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0太平洋保险(集团)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太平洋保险(集团)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太平洋保险(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傅帆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成立日期:1991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962,034.1455万元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保险(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说明函,太平洋保险(集团)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保险(集团)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a)太平洋保险(集团)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太平洋保险(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太平洋保险(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本所认为,太平洋保险(集团)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二)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四、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

(一)战略配售比例情况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