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9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8版)

2024-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 年 8月1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太平洋人寿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人寿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人寿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人寿保险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 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1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人寿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人寿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人寿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国寿瑞驰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瑞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瑞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国寿瑞驰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提供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码为:SACY6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华润嘉禾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重新申请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和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华润嘉禾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华润嘉禾1号的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12年9月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管理的华润嘉禾1号系经登记的资金信托计划。嘉禾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润嘉禾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信托(代表华润嘉禾1号)出具的承诺函,华润嘉禾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信托(代表华润嘉禾1号)出具的承诺函,华润嘉禾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7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国泰君安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736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和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管理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交银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交银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4H24201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管理的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保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宏源汇智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2161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资金对账单》,宏源汇智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创金合信恒鑫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创金合信恒鑫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创金合信恒鑫2号资产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创金合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62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创金合信恒鑫2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恒鑫2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恒鑫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恒鑫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恒鑫2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兴瀚资管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兴瀚资管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产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597),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瀚资管兴元18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瀚资管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兴瀚资管兴元1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兴瀚资管兴元18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太平洋财产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产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产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产保险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 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1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财产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产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产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嘉实宝睿5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嘉实宝睿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嘉实宝睿5号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嘉实宝睿5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嘉实宝睿 5 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宝睿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 5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 5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信睿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睿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信睿驰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16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其管理的中信睿驰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睿驰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睿驰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睿驰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合凡壹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合凡壹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合凡壹号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合凡壹号的管理人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凡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合凡壹号提供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合凡壹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AMB4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合凡壹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合凡资产(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壹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合凡资产(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壹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中信多元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中信多元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信多元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16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其管理的中信多元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多元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多元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元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元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太平洋保险(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保险(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保险(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保险(集团)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 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保险(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保险(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保险(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