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883,55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412,490.3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91,795,770.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10,616,719.65元。截至2020年10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高芯思通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2022年4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南京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思新”)为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调整部分建设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0,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南京思新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同时为南京思新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7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南京思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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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南京思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南京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2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甲方1对甲方2进行增资10,000万元,全部计入甲方2的注册资本,增资的资金来源为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1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同意将甲方2新增为募投项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甲方1共同建设该项目,甲方1以注资、借款等方式向甲方2提供募集资金,用于实施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前述事项已公开披露。
2、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18642910001,截至2024年8月1日,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余额由甲方根据“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进度从甲方1 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向甲方2增资并实施“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之相关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增、刘铁强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