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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024-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4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控股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持有的公司79,239,990股股份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14时至2024年9月25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现将本次司法拍卖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结果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拍卖结果如下: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所持的79,239,990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外,不存在其他股份被拍卖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拍卖成交股份数量20,000,000股股份事项后续将涉及买受人缴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流拍部分后续是否进行二次拍卖尚具有不确定性,若进行二次拍卖,后续仍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的拍卖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本次拍卖成交股份完成过户,无锡哲方将持有公司股份94,078,327 股,占公司总股本12.3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若本次流拍部分后续进行二次拍卖,无锡哲方将进一步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但仍持有本公司34,838,3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58%,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与控股股东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该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最终影响程度有待评估,对公司现有的日常运营暂无较大影响。公司经营层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演变过程,积极与控股股东联系,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 备查文件

1、《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4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87人,代表股份 193,761,5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383,9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5人,代表股份10,377,5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1%。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等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3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46%;反对1,140,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弃权18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9,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36%;反对1,14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40%;弃权18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