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6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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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2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142,7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543,996股,因此本次拟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58,598,70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352,860.45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派发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598,704×0.2620)÷59,142,700≈0.259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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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凯毕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建、杭州丰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美琴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854902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91.9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91.70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54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4日、2024年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93.5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91.9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9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2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0日。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1.9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1.70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598,704×0.2620)÷59,142,700≈0.2596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1.96-0.2596)+0]÷(1+0)≈91.7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1.7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5,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9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1.7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7,1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55%。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