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4-04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君弘”或“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1,218.3000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5.90%。浙江君弘与朱付云女士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的通知,为满足自身偿债资金需求,朱付云女士与浙江君弘于2024年9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1,218.3000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3.806元(即2024年9月25日收盘价15.34元/股的90%)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君弘,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元)。浙江君弘与朱付云女士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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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瑞蓓”)为朱付云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南京瑞蓓持有的股份。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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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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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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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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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朱付云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甲方将其持有的亿嘉和12,183,000股股票(占亿嘉和已发行股本总额2.06亿股的5.9%)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本次股份转让以15.34元/股计算,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186,887,22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价款的9折,即13.806元/股,共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元)为支付总金额进行交割过户。
1.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亿嘉和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2.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2024年9月30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柒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整(¥83,375,482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2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整(¥74,823,016元)。
2.3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部分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4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5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为自然人。
4.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3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除双方另协商达成一致外,因任何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乙方有权决定不再接受标的股票的受让,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甲方超期未退还的,则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退还)。
6.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判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八)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4年9月2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同签署。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协议转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嘉和
股票代码:603666
信息披露义务人1:朱付云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8层820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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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朱付云
性别:女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企业名称: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39291492D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8层82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付云
成立日期:2015年6月4日
合伙期限:2015年6月4日至2045年6月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朱付云女士担任南京瑞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瑞蓓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朱付云女士为了满足自身偿债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与朱付云女士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朱付云女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付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32.84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29.70%;南京瑞蓓持有公司股份2,550.07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12.3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8,682.910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2.05%。
2024年9月26日,朱付云女士与浙江君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3.806元(即2024年9月25日收盘价15.34元/股的90%)的价格向浙江君弘转让其直接持有的1,218.3000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导致朱付云女士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9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朱付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14.54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23.80%;南京瑞蓓持有公司股份2,550.07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12.3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464.610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6.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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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南京瑞蓓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朱付云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甲方将其持有的亿嘉和12,183,000股股票(占亿嘉和已发行股本总额2.06亿股的5.9%)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本次股份转让以15.34元/股计算,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186,887,22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价款的9折,即13.806元/股,共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元)为支付总金额进行交割过户。
1.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亿嘉和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2.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2024年9月30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柒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整(¥83,375,482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2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整(¥74,823,016元)。
2.3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部分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4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5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为自然人。
4.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3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除双方另协商达成一致外,因任何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乙方有权决定不再接受标的股票的受让,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甲方超期未退还的,则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退还)。
6.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判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八)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4年9月2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同签署。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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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权利限制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付云
2024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9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营业执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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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朱付云
2024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9月26日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嘉和
股票代码:60366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28号11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2509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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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
(二)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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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4年9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付云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3.806元(即2024年9月25日收盘价15.34元/股的90%)的价格受让朱付云女士直接持有的1,218.3000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9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218.3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万股的5.9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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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朱付云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甲方将其持有的亿嘉和12,183,000股股票(占亿嘉和已发行股本总额2.06亿股的5.9%)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本次股份转让以15.34元/股计算,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186,887,22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价款的9折,即13.806元/股(即2024年9月25日收盘价15.34元/股的90%),共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元)为支付总金额进行交割过户。
1.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亿嘉和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2.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2024年9月30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柒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整(¥83,375,482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2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整(¥74,823,016元)。
2.3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部分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4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5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为自然人。
4.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3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除双方另协商达成一致外,因任何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乙方有权决定不再接受标的股票的受让,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甲方超期未退还的,则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退还)。
6.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判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八)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4年9月2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同签署。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朱付云女士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829,100股,其中存在质押的股份为45,8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20%。除上述权利限制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单位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兰俊
2024年9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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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兰俊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