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9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7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如下:

“曙光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公司收购前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于 2021年9月26日与天津美亚签署总价款为1.323亿元的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美亚支付预付款6,615万元,又于2021年12月15日与天津美亚签署补充协议,上述资产购买协议签订后,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陆续进行了资产交接。2022年5月5日,曙光股份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决议终止上述购买资产事项。2023年8月4日,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曙光股份关于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仍未确定,曙光股份将购买资产支付天津美亚的6,615万元在其他应收款列报,并根据该事项的最新进展对该款项计提减值5,264.26万元。

2024年2月,曙光股份向振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美亚立即退还原告转让款6,6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2,092,475.00元(含利息)。2024年3月22日,曙光股份收到由振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辽0604民初170号],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

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2、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如下:

“(1)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曙光股份流动资产1,334,490,959.99元,流动负债1,703,555,266.04元,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369,064,306.05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940,549.48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经营现金流为-250,166,720.24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曙光股份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和附注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贵公司应收前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余额为6,615万元,为贵公司2021年9月与天津美亚之间的汽车资产购买关联交易案的预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该事项的最新进展对该项预付款计提减值5,264.26万元。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汽车资产购买的关联交易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终止执行,天津美亚向公司移交的资产归公司所有,公司已支付给天津美亚的合同款项6,615万元归天津美亚所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号)。

二、前期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

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7)。

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需要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大华所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9)。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解决进展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具体整改措施:

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规范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实质和操作规范要求,特别强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2)完善和加强内外部重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3)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切实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2、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加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建设

(1)以控制流动性风险为经营前提,加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经营责任考核,降低费用开支,提升盈利能力。

(2)积极拓展国内、国外业务,全力增加订单。

(3)大力加强新产品研发,推进新能源皮卡、自动挡皮卡、新能源车桥等产品研发进展。

(4)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通过现有资源增加融资、通过集团内优质资产新增抵押融资等加大融资。

(5)盘活公司的各项资源和资产,大力清收应收款项。

(二)整改结果:

1、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在持续进行中。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决议终止上述关联交易购买资产事项。针对该次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临2022-120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2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司临2023-065号和临2023-074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2023-020号公告);另外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的案件法院已做出准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详见公司临2023-111号公告)。

3、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 年 2 月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就与天津美亚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3月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振安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详见公司临2024-014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四、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7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

增加被担保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加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辽宁曙光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底盘”)和丹东曙光重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重桥”),截至2024 年 8 月 31 日,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在保持担保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为被担保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的担保余额均为 0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为被担保人,2024 年度公司担保预计额度未发生变化。

(二)本担保事项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2024 年 6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为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预计总额度为160,000万元(含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的反担保),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37,710 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0,290万元,反担保预计额度为 12,000万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人的议案》,同意在原批准的2024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为被担保人,2024年度公司担保预计额度未发生变化。

本次增加被担保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辽宁曙光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2、法定代表人:石斌

3、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8号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悬架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制动器、制动钳、制动盘系统及相关零部件、减震器总成及相关部件;摆碾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该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4年8月31日,曙光底盘资产总额8,155.39万元,负债总额4,533.35万元,净资产3,622.04万元;2024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为7.27万元,净利润23.70万元;资产负债率55.59%。

(二)丹东曙光重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2、法定代表人:石斌

3、注册地址: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汽车车桥、汽车底盘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的关系:该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4年8月31日,曙光重桥资产总额2,308.22万元,负债总额1,100.63万元,净资产1,207.59万元;2024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66万元,净利润-244.41万元;资产负债率47.68%。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事项仅为公司拟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为被担保人,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担保进展披露相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总额度为 160,000万元(含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1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其他下属子公司担保(含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44,04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9%;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6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8)。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som.cn)披露的规则全文。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6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召集人亦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8)。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全栋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全栋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时,从相关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9、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办理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全栋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临2024-069)。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制度,表决结果如下:

5.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5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7修订《总裁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8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09修订《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0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1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2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3修订《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4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15制定《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临2024-069),各项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中5.01-5.06 六个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人的议案》。

辽宁曙光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底盘”)和丹东曙光重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重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曙光底盘和曙光重桥为被担保人,2024 年度公司担保预计额度未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0)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6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曙光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1,0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2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00年12月26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注册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注册资本:675,604,211.00元

法定代表人:贾木云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暖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2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0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802人的2.10%,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曙光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或公司认定需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2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自愿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在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延长锁定至限售期满后6个月,即在对应限售期满后的6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当期可解除限售的本公司股票;如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目标值,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不设置额外限售期。

在延长锁定期内,如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情形,出现相关情形时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继续适用延长锁定承诺,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在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延长锁定,该等股份的锁定承诺与各期解除限售后自愿承诺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获授权益与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确定考核结果,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1)汽车事业部、车桥事业部及特种车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和营销负责人绩效考核要求

(2)其他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以汽车整车、汽车车桥及零部件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司坚持以人品铸就产品的管理理念,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工艺升级、品质提升、服务优化,持续打造核心竞争力。公司具有数十年的客车产品和车桥产品技术积累,遵循 “节能、环保、安全”的理念,结合国家汽车行业政策,不断创新发展,满足客户需求。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汽车产品监督检验鉴定实验所,拥有先进的试验验证设备,广泛使用国内领先的设计软件和NVH控制技术。车桥及零部件试验中心,通过国家 CNAS 体系的认证,技术实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将进一步聚焦核心产品和业务,打造更优质的产品,向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持续打造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行业属于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主营业务分为汽车车桥及零部件业务和汽车整车业务。2023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均创历史新高,汽车产销量分别为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2024年上半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同比继续保持增长,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389.1万辆和1,404.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9%和6.1%。

2023年公司全年实现整车销售1,747辆,同比减少46.74%;销售车桥766,436支,同比增长23.51%;2024年半年度,公司实现整车销售1,275辆,同比增长31.17%;销售车桥380,578支,同比增长26.66%。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4亿元,同比减少18.42%。2024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3亿元,较上年同比减少400万元,减少0.61%。公司的销售情况可圈可点,但对于经营业绩的改善暂不明显。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调整经营思路,正视问题,带领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同心同德,提振员工信心,重点解决经营中的痛点和堵点,使生产经营逐步改善。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以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将2024、2025、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设置为不低于15%、35%、55%,触发值不低于8%、18%、28%。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曙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曙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下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