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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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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4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授予177名激励对象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9月27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5名(其中,监事宋万祥先生、王健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鲁习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3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5110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76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中6人因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B+”以下,第二期解除限售额度为0%。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8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25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并同意以3.18元/股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6人;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47,7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99%;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2年5月17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677名激励对象授予4,203.9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2日。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414.84 万股,该等预留限制性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 414.84 万股已经失效。

7、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16人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1,315.363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5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1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2023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3年12月20日上市流通。2024年6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6人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1,384.7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7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6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9.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3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8日,上市日为2022年9月2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9月2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少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4.75万股,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18名调整为67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68.68万股调整为4,203.93万股。同时,鉴于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67 元/股调整为 3.641元/股。

2、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414.84 万股,该等预留限制性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 414.84 万股已经失效。

3、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5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24年6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4、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7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6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9.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47,7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99%。

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注:①因部分激励对象在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②6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3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格林美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7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6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199.25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677名激励对象授予4,203.9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2日。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414.84 万股,该等预留限制性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 414.84 万股已经失效。

7、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16人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1,315.363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5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1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2023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3年12月20日上市流通。2024年6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429.5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6人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1,384.7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7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6名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9.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3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有76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中6人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B+”以下,第二期解除限售额度为0%。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将按照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鉴于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5,000,000股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该部分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注册资本将由5,131,291,557元变更为5,126,291,557元。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因个人考核等级不达标人员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25万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26,291,557股变更为5,124,299,057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126,291,557元变更为5,124,299,057元。

3、回购价格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135,586,557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6,337,200股后的5,129,249,3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已于2023年7月实施完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131,291,557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9,219,800股后的5,112,071,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已于2024年7月实施完本次权益分派。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P0-V=3.6410-0.05-0.08=3.5110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述回购价格,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款为699.56675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鉴于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5,000,000股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该部分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注册资本将由5,131,291,557元变更为5,126,291,557元。

(3)以上股本结构实际变动结果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5110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76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中6人因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B+”以下,第二期解除限售额度为0%。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8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25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于 2024年 9 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四)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五、律师的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20.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8元/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同意向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20.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18元/股。

4、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77 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近年来,公司形成了“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材料制造”的双轨驱动主营业务模式,2021年至2023年,公司新能源材料制造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13%、74.16%、75.23%,城市矿山开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7%、25.84%、24.77%。根据中汽协披露数据,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352.1万辆,同比增长近160%,渗透率为13%;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688.7万辆,?同比增长超过90%,渗透率为26%;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949.5万辆,同比增长近38%,渗透率超过31%。根据乘联会披露数据,2021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623万辆,同比增长接近120%,渗透率超过8%;2022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031万辆,同比增长超60%,渗透率为13%;2023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428万辆,同比增速降至不足40%,渗透率达到16%。根据BloombergNEF预测,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新能源汽车年化增速放缓至22%。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增长速度呈现放缓趋势,但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仍然继续平稳运行,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结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在满足上述要求下,激励对象需争当奋斗者,主动作为,完成目标,做出贡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动态考评规则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及A-、B+、B和B以下四个考核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按下表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4、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下转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