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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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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4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迈信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白冰先生,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徐迎辉先生,转让股份共计14,542,666股,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友志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航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飞投资”)、苏州航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282,3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39%。其中,张友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857,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航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航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271,333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与出让方张友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的通知,张友志先生于2024年9月25日与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友志先生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以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白冰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张友志先生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以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徐迎辉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如下:

二、协议转让各方情况

(一)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主体

甲方(出让方):张友志

乙方1(受让方):白冰

乙方2(受让方):徐迎辉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在本公告中合称为乙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转让背景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白冰先生所创立的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光互联算力集群系统的构建、交付与运营,徐迎辉先生及其团队在国产算力中心机房建设、配套采购、客户服务层面有着较大的优势。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转让10.00%股权,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各受让5.00%股权来达成合作,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三)双方合作模式

公司与受让方徐迎辉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国产算力运营公司,重点开展国产算力的全方位运维服务。

未来合作模式主要为:白冰先生及其团队主要提供光子算力芯片解决方案,徐迎辉先生主要负责国产算力中心配套设备采购、建设、维护、推广、运营等工作。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总数量为14,542,666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其中乙方1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2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协议各方同意以每股23.10元作为每股交易价格,乙方1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乙方2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股份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与乙方1、乙方2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金额为人民币16,796,779.23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3,593,558.46元;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6个自然月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70%即第三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17,577,454.61元。

(六)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及后续权利义务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并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份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股份股东应有的相应权利或义务。

(七)税费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友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白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徐迎辉)》。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迈信林

股票代码 : 688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迎辉

住所/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迈信林”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迈信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徐迎辉先生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及另一受让人白冰先生达成一致,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来达成合作,其作为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25日与出让方张友志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徐迎辉先生以23.10元/股的价格受让张友志先生持有的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份比例如下:

(一)转让主体

甲方(出让方):张友志

乙方1(受让方):白冰

乙方2(受让方):徐迎辉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在本报告书中合称为乙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转让背景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白冰先生所创立的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光互联算力集群系统的构建、交付与运营,徐迎辉先生及其团队在国产算力中心机房建设、配套采购、客户服务层面有着较大的优势。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转让10.00%股权,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各受让5.00%股权来达成合作,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三)双方合作模式

公司与受让方徐迎辉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国产算力运营公司,重点开展国产算力的全方位运维服务。

未来合作模式主要为:白冰先生及其团队主要提供光子算力芯片解决方案,徐迎辉先生主要负责国产算力中心配套设备采购、建设、维护、推广、运营等工作。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总数量为14,542,666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其中乙方1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2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协议各方同意以每股23.10元作为每股交易价格,乙方1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乙方2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股份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与乙方1、乙方2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金额为人民币16,796,779.23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3,593,558.46元;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6个自然月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70%即第三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17,577,454.61元。

(六)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及后续权利义务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并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份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股份股东应有的相应权利或义务。

(七)税费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三、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迎辉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迎辉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迈信林

股票代码 : 688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白冰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迈信林”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迈信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白冰先生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及另一受让人徐迎辉先生达成一致,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来达成合作,其作为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25日与出让方张友志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白冰先生以23.10元/股的价格受让张友志先生持有的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份比例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转让主体

甲方(出让方):张友志

乙方1(受让方):白冰

乙方2(受让方):徐迎辉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在本报告书中合称为乙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转让背景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白冰先生所创立的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光互联算力集群系统的构建、交付与运营,徐迎辉先生及其团队在国产算力中心机房建设、配套采购、客户服务层面有着较大的优势。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转让10.00%股权,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各受让5.00%股权来达成合作,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三)双方合作模式

公司与受让方徐迎辉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国产算力运营公司,重点开展国产算力的全方位运维服务。

未来合作模式主要为:白冰先生及其团队主要提供光子算力芯片解决方案,徐迎辉先生主要负责国产算力中心配套设备采购、建设、维护、推广、运营等工作。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总数量为14,542,666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其中乙方1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2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协议各方同意以每股23.10元作为每股交易价格,乙方1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乙方2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股份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与乙方1、乙方2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金额为人民币16,796,779.23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3,593,558.46元;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6个自然月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70%即第三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17,577,454.61元。

(六)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及后续权利义务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并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份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股份股东应有的相应权利或义务。

(七)税费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三、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白冰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白冰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迈信林

股票代码 : 688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友志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苏州航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7-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苏州航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7-3号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迈信林”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迈信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友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航飞投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航迈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一)航迈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张友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友志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航迈投资为张友志的一致行动人。

(二)张丽娟系张友志的妹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张丽娟为张友志的一致行动人。航飞投资系张丽娟控制的企业,由张丽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航飞投资为张友志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白冰先生所创立的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光互联算力集群系统的构建、交付与运营,徐迎辉先生及其团队在国产算力中心机房建设、配套采购、客户服务层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转让10.00%股权,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各受让5.00%股权来达成合作,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25日与受让方白冰先生、受让方徐迎辉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以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白冰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7,271,333股以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徐迎辉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股份比例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转让主体

甲方(出让方):张友志

乙方1(受让方):白冰

乙方2(受让方):徐迎辉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在本报告书中合称为乙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转让背景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白冰先生所创立的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光互联算力集群系统的构建、交付与运营,徐迎辉先生及其团队在国产算力中心机房建设、配套采购、客户服务层面有着较大的优势。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转让10.00%股权,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各受让5.00%股权来达成合作,白冰先生与徐迎辉先生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三)双方合作模式

公司与受让方徐迎辉先生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国产算力运营公司,重点开展国产算力的全方位运维服务。

未来合作模式主要为:白冰先生及其团队主要提供光子算力芯片解决方案,徐迎辉先生主要负责国产算力中心配套设备采购、建设、维护、推广、运营等工作。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总数量为14,542,666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其中乙方1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2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协议各方同意以每股23.10元作为每股交易价格,乙方1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乙方2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7,967,792.30元。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股份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与乙方1、乙方2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金额为人民币16,796,779.23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3,593,558.46元;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6个自然月内,乙方1及乙方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70%即第三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17,577,454.61元。

(六)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及后续权利义务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并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份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股份股东应有的相应权利或义务。

(七)税费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友志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友志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