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施君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选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以上第1项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拟于2024年10月15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上会”)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
●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招标选聘,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该所对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108人,注册会计师共50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共179人。
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06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6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11亿元。
2023年度服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68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0.69亿元。上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上会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本公司同行业客户共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1年已审结的案件1项,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小磊,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2份。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礼珍,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毅,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经邀请招标确定了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5万元,同比增加8.33%。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已连续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此期间(2021-2023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招标选聘,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中审亚太进行了充分沟通,中审亚太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选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0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5日
至2024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否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会议集中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联系电话:021-64095566;
4、传真:021-64095577;
5、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的复印件,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4年10月14日15:00;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5日14:00开始,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13:00-14:00,登记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7、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至少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1-64095566
传真:021-64095577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不发放礼品,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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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