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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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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整改有关情况的公告

2024-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4-077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整改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8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因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2024年9月30日,杉杉控股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号),详情可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同日公司收到了杉杉控股出具的《关于隐瞒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整改工作函》,公司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9月30日,杉杉控股收到了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号),杉杉控股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将根据辽宁证监局后续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53,516,410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到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处罚结果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临2024-07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3009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详情可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4年9月30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

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3,840,117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10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继续进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