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80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90,000元“福22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928股,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10%。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029,90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70%。
● 本季度转股情况: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共有1,000元“福22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30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02%。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3,0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30亿元,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30%、第三年0.4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46号文同意,公司30.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22转债”,债券代码“113661”。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发行的“福22转债”自2023年5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1日。“福22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5.07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自2023年5月26日起“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5.07元/股调整为46.37元/股。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自2024年6月24日起“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46.37元/股调整为32.94元/股。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四)可转债回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福22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9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福22转债”本次共回售60张。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1日。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共有1,000元“福22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30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02%。
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90,000元“福22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928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10%。截至2024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029,90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70%。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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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联系邮箱:fst-zqb@firstpvm.com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79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福22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斯特”)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对“福22转债”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将“福22转债”募投项目中的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亿平米光伏胶膜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人民币变更至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年产2.5亿平方米高效电池封装胶膜项目”使用。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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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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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福22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泰国福斯特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出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泰国福斯特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福22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万元对泰国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同意通过该项议题,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福22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万元对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泰国福斯特增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78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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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章樱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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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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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肖宁 刘贞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77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3,219,44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0.6256%。本次参会人员均以通讯方式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和通讯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197,29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99.3120%;反对票22,15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688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肖宁 刘贞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