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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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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41

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10月17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9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真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9:00一11:30、13:00一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胡斌

3、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4、指定传真:0571-63553789

5、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6、邮政邮编:311401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附件1: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9”,投票简称为“富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时,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4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2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66,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范围主要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热电”)的担保预计为25,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热电”)的担保预计为20,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昌汇金”)的担保预计为38,000万元;对控股孙公司浙江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环保”)的担保预计为23,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因公司对江苏热电和新港热电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的担保到期,鉴于江苏热电、新港热电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对其在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借款继续提供担保,同意分别对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为江苏热电提供的8,000.00万元综合授信及新港热电提供的7,00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担保合同签订前,公司对江苏热电的担保余额为7,220万元(其中在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担保余额为2,950万元);对新港热电的总担保余额为2,100万元(均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担保余额)。本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对江苏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2,27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730万元;对新港热电的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0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遂昌汇金因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借款,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3,000万元。本次担保合同签订前,公司对遂昌汇金的担保余额为21,600万元。本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遂昌汇金的担保余额为34,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400万元。

公司控股孙公司汇金环保因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申请借款,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本次担保合同签订前,公司对汇金环保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本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遂昌汇金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000万元。

以上担保额度均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一: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溧阳市溧城镇腾飞路99号

成立日期:2014-05-22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

注册资本:26,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020277007

经营范围:热电联产,发电电力业务,蒸汽、热水生产,热能转换副产品销售,热电技术咨询,粉煤灰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被担保方二: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江边化工区

成立日期:2000-10-25

法定代表人:陈剑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4414540E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供热、供水(不含饮用水)服务;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灰渣、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仪器仪表、公路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被担保方三: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工业园区毛田区块

成立日期:2011-05-11

法定代表人:赵华棣

注册资本:8,57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73993054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再生资源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再生资源销售;贵金属冶炼;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4%,赵华棣持股6%。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被担保方四:浙江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工业园区龙板山区块

成立日期:2018-11-26

法定代表人:赵华棣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E0HWH2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浙江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一: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保证合同1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主债务人: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5、担保额度:最高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

6、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24年8月30日-2025年8月29日

7、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包括展期、延期)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合同二: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保证合同2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主债务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5、担保额度:最高债权本金7,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

6、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24年8月30日-2025年8月29日

7、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包括展期、延期)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合同三: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保证合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4、主债务人: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5、担保额度:最高债权本金13,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

6、担保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合同四: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的保证合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

4、主债务人:浙江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担保额度:最高债权本金7,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保证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江苏热电和新港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能有效监管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遂昌汇金和汇金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且遂昌汇金其余股东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利于江苏热电、新港热电、遂昌汇金和汇金环保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董事会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总金额为350,0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287,000.00万元,对孙公司担保额度为63,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8,765.53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4.83%。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江苏热电);

4、《最高额保证合同》(新港热电);

5、《最高额保证合同》(遂昌汇金);

6、《最高额保证合同》(汇金环保)。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3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决定在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3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章旭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李希文先生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同意补选李希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4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情况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熊萍萍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熊萍萍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熊萍萍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申请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熊萍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熊萍萍女士在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及监事会对熊萍萍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监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希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补选李希文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后,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希文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务经理,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部长助理。

李希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希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