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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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议案一《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未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国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346,448,04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8,948,044股,限售流通股37,5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3人,代表公司股份114,338,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30%。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股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62人,代表公司股份114,338,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42,964,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0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未通过《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邹林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贺红云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黎小锋先生、余靖康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4.0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黎小锋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0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余靖康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注:本公告部分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里、万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旭律意12号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于2024年9月27日刊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2:3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14,338,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42,964,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16%。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选举邹林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贺红云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黎小锋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余靖康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8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62%:反对72,038,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48%:弃权股数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89,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70%:反对38,165,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288%: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2.关于选举邹林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9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3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股数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21,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3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3.关于选举贺红云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9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3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股数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21,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3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4.独立董事选举

4.01 候选人:关于选举黎小锋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52,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06%。

4.02 候选人:关于选举余靖康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5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78,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0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万 里

承办律师:

万 宇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