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4-075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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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85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4)。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9月2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为745,7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21日总股本的0.18%,回购最高价格为人民币12.2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人民币11.9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3,22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4年9月2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5,031,7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23日总股本的1.23%,回购最高价格为人民币13.1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人民币11.8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093,13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7,869,300股,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总股本的1.92%,回购最高价格为人民币14.2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人民币11.8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99,954,42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4-074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0 点 00分
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24日
至2024年10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陈世贵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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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9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张千帆、郭珂、王珏犇、王毅、罗战彪、余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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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参会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应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到本公司证券事业部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方式登记,在邮件中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持股凭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并将身份证扫描件及股东账户卡扫描件作为附件。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鞠灵珂
电话:0851-38113395
传真:0851-38113572
邮箱:zhangqf@gz-sanli.com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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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 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4-073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独立董事陈世贵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并提交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世贵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陈世贵,男,中国国籍,1963年11月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1996年7月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顺德智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部长、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副总经理、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所副总经理、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陈世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点0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一2024年10月24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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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陈世贵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征集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10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贵州三力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51一38113395
传真:0851一3811357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该项议案的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世贵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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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4-072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3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0,980.2216万股的1.276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409,862,216元(注: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股东名册,公司实际股本总额为40,980.2216万股,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差异原因为此前已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见上市公司公告(编号:2024-034),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成立日期:1995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2020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喷雾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中医药科技咨询服务。)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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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海先生,副董事长张千帆、董事盛永建、职工董事郭珂,独立董事陈世贵、王强、归东。
2、监事会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龙静、监事梁东海、职工代表监事杨依。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9人,分别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千帆,副总经理郭珂、王毅、余渊、王珏犇、邓黎、罗战彪、杨志宇,财务总监张红玉。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2、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为贵州三力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523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0,980.2216万股的1.276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两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596.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980.2216万股的1.4548%,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4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不包含本计划考核期内拟退休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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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69元的50%,为每股7.3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股票交易数量之和/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98元的50%,为每股6.49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制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1)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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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对标企业的选取详见下文(2)。
(2)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选取2023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且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36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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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销售板块
归属销售板块激励对象的考核,将根据公司每个考核年度年初制定的销售任务执行,由对应考核年度的任务完成率决定。销售考核评价表适用于销售板块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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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板块
归属管理板块激励对象的考核,根据公司每个考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方案及相关内部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管理考核评价表适用于管理板块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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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其最终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销售板块: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总激励股份数量×当年可解锁比例×X×Y
管理板块: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总激励股份数量×当年可解锁比例×X×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贵州三力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中成药营业收入金额、过亿品种数量、对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均值三个指标。中成药营业收入金额是反映企业规模扩张、销售持续拓展能力的重要经营指标;过亿品种数量指标是体现公司多元化大品种齐发力的战略目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抗风险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标企业营业增长率指标的选取是为了给公司设定更高要求的目标,激发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潜能的更多可能性。上述业绩指标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定的,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持续提升公司长期成长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销售板块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贵州三力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贵州三力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贵州三力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的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 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假设公司2024年12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据预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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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各期会计成本影响与总费用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约定《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下转16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