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二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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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的第二十二个开放期为2024年10月14日(含该日)至2024年11月8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2024年11月9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三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第二十二个封闭期为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本基金第二十二个开放期为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2024年11月9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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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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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65779500
网址:www.cjzcgl.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二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查阅《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2)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50%,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17:00止。2024年10月9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00,256,320.31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7,605,310.0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3.73%,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07,605,310.0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超过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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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并根据上述变更更新《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供投资者查阅。
3、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 2024 年10 月 9日起,修订后的《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