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80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元;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320,000元;4、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于2023年5月6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一审本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国信物资、陈国强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7700《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8,386,381.3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陈国强对国信物资上述应付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其他上诉请求;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2024)苏民申96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主要内容:“关于国信物资、陈国强与金陵药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770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受理。”;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9月9日,2023年3月7日、4月22日、5月9日、10月10日,202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2023-039、2023-044、2023-085、2024-016)。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2执985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502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信物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中止(2023)苏01民终770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信物资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确认等相关工作,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6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55,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044)。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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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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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子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已按期赎回,本金及收益已全部归还至其募集资金专户,其开立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由银行自动注销,注销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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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委托理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通过适度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产生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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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金额为63,400万元,未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六、备查文件
现金管理产品的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