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2 证券简称:航天南湖 公告编号:2024-025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张潇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潇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潇女士仍在公司任职。张潇女士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潇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潇女士通过荆州南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743,400股。张潇女士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张潇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作出的声明及承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潇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丁柏先生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同意聘任孙东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孙东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孙东才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特此公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简历
孙东才先生,1991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财务处职员,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任北京航天微电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运营部部长,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任北京航天微电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任北京航天微电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证券代码:688552 证券简称:航天南湖 公告编号:2024-026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津东路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辉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开展预警雷达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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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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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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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恩华、罗俊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