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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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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4-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50,258,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7%;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98,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79.12%;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9,516,329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3.8%。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冻结的情况,经公司向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核实,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由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因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本次司法冻结事项因为深圳市精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英”)借款提供担保,深圳精英与其债权人耿永军产生了合同纠纷,特华投资作为担保方,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将特华投资所持有的本公司9,516,329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目前深圳精英正在积极与其债权人协商解决。

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本次司法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精达转债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转股的金额为人民币379,201,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103,940,150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41%,其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转股金额为人民币99,813,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9,015,062股。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精达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07,799,000元,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额的51.82%。

一、精达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7号)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发行了78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8,7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2号文同意,公司78,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9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达转债”,债券代码“110074”。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精达转债”自2021年2月2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1、公司因公司实施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自2020年9月28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7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2、公司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1年4月2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7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3、公司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2年5月31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4、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自2022年11月9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6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5、公司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3年5月4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5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6、公司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4年4月2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7、公司因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自2024年9月19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4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精达转债”本次转股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此期间,共有人民币99,813,000元“精达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本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29,015,062股。截止2024年9月30日,累计转股的金额为人民币379,201,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03,940,150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41%。

(二)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精达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07,799,000元,占“精达转债”发行总额的51.82%。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精达转债”的详细发行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联系传真:0562-2809086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乔晓辉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70,000,000股,转让价格均为4.72元/股,转让价款共计总额为802,400,000元。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实施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特华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被动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5%以上股东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风险提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的通知,特华投资与乔晓辉于2024 年10 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特华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以每股4.72元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让价款总额为802,400,000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双方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2、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一

3、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李光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308209637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乔晓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1002196801101025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5楼O座

通讯方式:139169631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 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6.2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特华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华安保险被动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9.45%,公司5%以上的股东仅为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其中华安保险持有公司股份9.27%,乔晓辉持有公司股份8.06%,二者均承诺在其持股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故本次协议转让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乔晓辉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59弄2号801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5楼O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乔晓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1002196801101025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5楼O座

通讯方式:139169631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乔晓辉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华投资于2024年10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特华投资所持有的1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以4.7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变动后持有股份情况具体以登记公司登记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

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 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6.2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本次转让情况告知质权人,尚需质权人同意本次协议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置于精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乔晓辉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乔晓辉

日期:2024年10月9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特华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州特华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李光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308209637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李光荣持有特华投资98.6%的股权,李光荣持有广州特华88%的股权;李光荣能够实际控制特华投资和广州特华。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特华投资因自身经营需求,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特华投资于2024年10月8日与乔晓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4.7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变动后持有股份情况具体以登记公司登记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 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6.2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本次转让情况告知质权人,尚需质权人同意本次协议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投资者也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王力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张博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王力

日期:2024年10 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章):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张博

日期:2024年10 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日期:2024年10 月9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7号华安保险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安保险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为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航信管”),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间接持有华安保险权益的股权结构图如上,就根据信托合同可能影响华安保险股东决策的机构,即信托受益人大会、信托管理委员会、海航信管董事会而言,均没有任何成员或主体能控制该等机构作出决议或施加重大影响,进而无法控制作为华安保险间接控股股东的海航信管行使股东权利。综上,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主要从事保险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最近三年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