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4-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4-060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8.42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8.29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10月17日(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48.75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因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7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8.42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1,335,692股增加至3,087,416股。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逸飞激光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3元(含税)调整为0.1324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4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8.29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075,192×0.13247)÷95,162,608≈0.12817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8.42-0.12817)÷(1+0)≈48.29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8.2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84,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6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8.2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42,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31%。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9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324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3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1,335,692股增加至3,087,416股。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逸飞激光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95,162,60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3,087,416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92,075,19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3元(含税)调整为0.1324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075,192×0.13247)÷95,162,608≈0.12817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817)÷(1+0)=前收盘价格-0.1281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247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2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9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24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592246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