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04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发出通知,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于2024年10月10日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08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盛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9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6、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知情人买卖情况
(1)金尚华系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金尚华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3月25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4,300股,累计卖出股数4,3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金尚华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申辉昌系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申辉昌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7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00股,累计买入股数300股,累计卖出股数4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申辉昌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周昌玲系公司董事,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周昌玲交易期间为2024年4月15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000股,累计卖出股数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周昌玲作出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内,上述买卖为本人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人已经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不存在内幕消息的不当流通。本人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马成娟系公司员工,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马成娟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7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026股,累计买入股数0股,累计卖出股数926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马成娟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蒋明志系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蒋明志交易期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700股,累计买入股数12,000股,累计卖出股数13,7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蒋明志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知情人直系亲属买卖情况
(1)李容华系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李容华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6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00股,累计买入股数0股,累计卖出股数1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李容华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华平系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华平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7月17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9,200股,累计卖出股数19,2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华平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陈光群系公司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陈光群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7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2,533,000股,累计买入股数0股,累计卖出股数283,0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2,250,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陈光群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谢纯志系公司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谢纯志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6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2,867,200股,累计买入股数0股,累计卖出股数200,0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2,667,2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谢纯志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杜亚娟系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杜亚娟交易期间为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700股,累计卖出股数1,7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杜亚娟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买方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8月27日,其中累计买入股数2,833,027股,累计卖出股数2,957,200股,交易期末持有股数263,619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查期间内,上述买卖为本企业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等,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在前述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07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28日
至2024年10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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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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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10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2、现场会议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符合出席股东大会条件的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如有)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如有)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符合出席股东大会条件的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如有)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如有)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股东可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0月18日下午17:00前送达),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2、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五云湖路7号
3、 联系人:马成娟
4、 联系电话:023-65179666
5、 联系传真:023-65179777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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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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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06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业绩预告的适用情形为: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30.0亿元到1,100.0亿元,同比上升518%到559%。
● 公司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亿元到41.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 公司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0亿元到38.0亿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30.0亿元到1,100.0亿元。
2、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亿元到41.0亿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3、预计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0亿元到38.0亿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数据系公司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3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0.1亿元。
(二)每股收益:-1.53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一)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及销量增长,超额完成了倍增计划。
(二)产品结构调整,高价值产品的销售规模增长。
(三)坚持软件定义汽车,坚持跨界融合,坚持技术创新、价值贡献的经营方针,新质生产力引领公司经营质量不断提升,经营管理精细化提升全链条效率,毛利率同比增加,盈利能力向好。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本次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05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推荐邓文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胡卫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2024年10月1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同意邓文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前,由胡卫东先生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胡卫东先生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监事会对胡卫东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附:
邓文辉先生简历
邓文辉先生,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师。曾任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部长、东风轻型发动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现任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副总经理,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主任。
邓文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