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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5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13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2,401,3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当前总股本225,204,580股扣除公司回购的股份后应分配股数222,803,280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数量2,401,3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140,164.00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2024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股权激励授予等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期间,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授予股份事项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未发生变化。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应当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803,280×0.05)÷225,204,580 ≈ 0.0495元。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5)÷(1+0)=(前收盘价格-0.0495)。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吴桂谦先生、实际控制人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和吴滨华女士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4-8983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9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2024年10月11日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数量:45.13万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王锦武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于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2人调整为2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00.00万份调整为195.00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40.13万份调整为45.13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总量240.13万份保持不变;由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85元调整为每股9.62元。同时确定以2024年6月1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4年7月2日,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18日,首次授予登记数量195.0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2元/股。

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0月18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62元调整为每股9.57元。同时确定以2024年10月1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预留权益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10月11日。

2、预留授予数量:45.13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35人。

4、行权价格:8.49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8.49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8.49元;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为每股8.16元。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权益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情况: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4)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3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5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部分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2人调整为2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00.00万份调整为195.00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40.13万份调整为45.13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总量240.13万份保持不变。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未超过拟授予总量的20%,符合法律法规对于预留授予数量上限的规定。

前述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权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61元/股(预留权益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5885%、15.9542%(上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379%、1.5806%(分别采用国债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三)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拉芳家化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8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首次行权价格由每股9.62元调整为每股9.57元。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王锦武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于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2人调整为2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00.00万份调整为195.00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40.13万份调整为45.13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总量240.13万份保持不变;由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85元调整为每股9.62元。同时确定以2024年6月1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4年7月2日,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18日,首次授予登记数量195.0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2元/股。

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0月18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62元调整为每股9.57元。同时确定以2024年10月1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原因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公司以当前总股本225,204,58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2,401,300股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140,164.00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将于2024年10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规定,自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年10月18日)起,公司将对第三期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①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述公式,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年10月18日)起,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62元调整为每股9.57元。

三、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拉芳家化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7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8日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如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4 - 046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8日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鉴于公司2024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4年10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年10月18日)起,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每股9.62元调整为每股9.57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吴桂谦先生、张晨先生及郑清英女士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45.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9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