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79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由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3)。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0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1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大华已连续多年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大华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就本次更换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大华对更换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1月6日成立
(3)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4)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16人
(3)截至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1,24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人。
3、业务规模
(1)2023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215,466.65万元
(2)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5,127.83万元
(3)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6,747.98万元
(4)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6,115.39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5)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未出现因执业行为产生民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1次。
(2)24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人次,行政管理措施2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范桂铭,200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云,200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闵超,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范桂铭、签字注册会计师杨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闵超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范桂铭、签字注册会计师杨云、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闵超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本期审计费用240万元,系按照中审众环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上期审计费用26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减少20万元。
二、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大华已连续多年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大华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安排,拟新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与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均无异议。
三、拟更换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予以确认,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机构选聘文件认真审查,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新聘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2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好”)拟与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辉智”)签署《和解协议》,以和解金额人民币1,500.00万元抵偿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签署的两份《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合同》及(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2024)鄂0192执2112号案件项下的相关债务本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703.09万元(截算至2024年9月30日)。对于上述两份《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合同》及相关案件项下的剩余债务,武汉辉智不可撤销地同意全部免除。
● 本次和解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和解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公司子公司上海安好、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安消”)拟与武汉辉智签署《和解协议》,本次和解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和解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4日签署两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武汉辉智向上海安好提供借款1,500.00万元、2,398.37万元,因上海安好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武汉辉智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1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上海安好向武汉辉智分别偿还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00万元、2,398.37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安消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4-020)。
2022年3月8日,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海安好已还款1,666,714,08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尚未支付。
截至目前,上述签署的2份《借款协议》、1份《借款合同》及(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2024)鄂0192执2112号案件项下的款项合计人民币9,709.03万元(计算截至2024年9月30日)。经各方协商一致,上海安好拟与武汉辉智签署《和解协议》,将以和解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抵偿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4日签署的两份《借款协议》和2022年3月8日签订的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2024)鄂0192执2112号案件项下的相关债务本息及违约金。对于上述《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及案件项下的剩余债务,武汉辉智不可撤销地同意全部免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时,乙方、丙方尚欠甲方的债务(“标的债务”)为:
(1)2020年7月10日《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
(2)2020年8月14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3,983,668.67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案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案项下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95,090元;
(5)2022年3月8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6,333,285.92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
2、现为推进标的债务的解决,各方就本协议标的债务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15,00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乙方、丙方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共计15,00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
3、在乙方、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和解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标的债务中的剩余部分予以豁免。
4、自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第2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后的3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自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第2条约定的第二期款项后的3日内,甲方同意撤回对乙方、丙方的执行申请。
5、乙方、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视为乙方、丙方违约,甲方有权撤销本协议第1条给予乙方、丙方对剩余债务的全部豁免,并按照(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应付未付款项总额,扣减乙方、丙方已支付的款项,要求乙方、丙方立即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保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恢复执行。
6、自乙方按时足额履行完毕第2条约定的付款义务之日起,甲、乙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4日分别签署的两份《借款协议》,2022年3月8日签订的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协议各方关于(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2024)鄂0192执2112号案件项下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不存在任何争议。若存在任何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则各方不可撤销地确认自愿全部放弃、不再主张。协议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了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三、签署和解协议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和解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和解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的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此事项有序推进有助于公司化解下属子公司相关历史债务遗留问题,在彻底消除相应违约风险的同时通过及时止损提高公司资产管理效率。本次和解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3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28日
至2024年10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10月25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股东可以在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邮箱:zqtzb@600654.com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登记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03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三)邮编:430000
(四)联系人:张先生
(五)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53,1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
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5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经公司事后自查发现,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部分信息列示有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交易背景
2022年3月8日,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海安好已还款1,666,714,08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尚未支付。
更正后:
一、交易背景
2022年3月8日,上海安好与武汉辉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海安好已还款1,666,714.08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尚未支付。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