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9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伊利全球人才发展中心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潘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执行董事王晓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潘刚、赵成霞、朝鲁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3、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第3项议案,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连贝贝、马慧玲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98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4年10月11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1,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63元/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365,962,305.00元人民币减至6,365,900,705.00元人民币。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25日

(二)申报材料邮寄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伊利大街1号

联系人:赖春玲、贺茹静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