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3日《关于准予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415号)准予,由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10月28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国元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4年10月27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审议产品变更管理人为我司参股的公募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基金”),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17:00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国元大厦9F
电话:0551-62201256
传真:0551-62696501
联系人:张亦弛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邮政编码:230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7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4日,即2024年10月1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gyzq.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gyzq.com.cn)及国元点金APP,通过网站或APP开设的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管理人网站或APP平台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gyzq.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管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17:00时。
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亦弛
联系电话:0551-62201256
客服电话:95578
2、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7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一:《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变更产品产品名称、变更管理人、变更产品基金经理、调整产品费率结构、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估值方法、调整信用评级限制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等,并相应修订产品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转型方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产品转型变更及转型变更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3日《关于准予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415号)准予,由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10月28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国元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4年10月27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审议产品变更管理人为我司参股的公募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基金”),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改方案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国元证券旗下投资经理李雅婷、夏真辉”变更为“长盛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张建”。
(四)调整产品费率结构
将产品管理费率由“0.50%”调整至“0.30%”;托管费率由“0.15%”调整至“0.10%”;新增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
(五)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
将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六)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七)调整信用评级限制
将产品“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信用评级范围为AA及以上”调整为“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信用评级范围为AA+及以上”。
(八)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调整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转型方案要点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3、《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长盛基金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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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yzq.com.cn)及2024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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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账户号”指持有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账户号。
附件五:
《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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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