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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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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4-02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8,31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8,31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166,700股。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224,666,7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181,620,8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045,89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3名,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贸易”)、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新泰合伙”)、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荥盛”),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88,310,000股将自2024年10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公司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或受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5.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8.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9.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10.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新泰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三)部分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新泰合伙的份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其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所取得的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四)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新泰合伙的份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本承诺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承诺人承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

5.如本承诺人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6.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8.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承诺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9.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11.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2.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1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6.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同益中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履行了相应股份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同益中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8,31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