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24-045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5月20日,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前提下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3,317,2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3,814,791.5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1.03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拨打电话咨询利润分配事宜。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6-2301955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