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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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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3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友辉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仅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相关授权实施事项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熊友辉、刘志强、董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30.3160万股。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仅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相关授权实施事项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熊友辉、刘志强、董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39元/股。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4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石平静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30.316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3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5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1.46元/股调整为28.39元/股。

●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7.70万股调整为297.01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166.20万股调整为237.6660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41.50万股调整为59.3450万股。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1.46元/股调整为28.39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7.70万股调整为297.01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166.20万股调整为237.6660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41.50万股调整为59.34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30股。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股,以此计算,派发现金红利60,200,000.00元(含税),转增30,100,0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00,100,000股。

2024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1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13日。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7.70×(1+0.43)=297.01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20万股调整为237.666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50万股调整为59.3450万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41.46-0.86)÷(1+0.43)=28.39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六、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合计首次授予237.6660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鉴于2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30.3160万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7人变更为146人,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207.35万股。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30.316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0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9.3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10万股的0.59%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8.39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以28.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67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部分调整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部分股份数则直接调减,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10.00万股调整为207.7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9.00万股调整为166.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00万股调整为41.50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41.46元/股调整为28.39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07.70万股调整为297.01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20万股调整为237.6660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41.50万股调整为59.345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39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39元/股。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10月15日。

2.预留授予数量:59.3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10万股的0.59%。

3.预留授予人数:42人。

4.预留授予价格:28.3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预留授予的分配情况

注: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5日,并以授予价格28.3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无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10月1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59.3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51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85%、19.36%、19.44%、(分别采用万得全A一一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三)《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