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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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17:00止。2024年10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8,182,911.63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年9月18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2,767,086.45份的86.0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182,911.63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15日计票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8242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委托代理人:李麦琪,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9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9月12日、9月1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对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海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麦琪、王珏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0月14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8,182,911.63份,占2024年9月18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2,767,086.45份的86.0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8,182,911.6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0月15日

兴业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有关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说明: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可以在基金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