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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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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8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3)业务规模

2023年度,立信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主要涉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房地产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零售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0万元,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8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5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降幅40.00%。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为: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工时、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7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国药财务的日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国药财务经友好协商,遵循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合作意向。国药财务拟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国药财务的日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鉴于公司与国药财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之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国药财务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亦未发生与本次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国药财务52.7750%的股权,因此国药财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珊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万元

股东情况: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6,105万元,占比52.7750%;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895万元,占比31.7705%;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出资12,000万元,占比5.4545%;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比4.5455%;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000万元,占比5.4545%。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仅限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5)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7)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8)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从事同业拆借;(10)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11)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2年2月23日

2、主要财务状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国药财务总资产为363.48亿元(不含委托资产),投放信贷资金229.92亿元,实现营业收入为5.83亿元,净利润为1.51亿元。

3、其它说明

国药财务经营稳定,各项业务发展较快。公司与国药财务在产权、业务、资产、债仅债务、人员方面保持独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与国药财务协商一致,国药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国药财务的日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

1、存款服务;

2、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

3、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等业务;

4、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

5、资金结算与收付;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国药财务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服务原则:

1、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公司选择国药财务作为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公司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药财务提供金融服务。

2、公司为国药集团中的主要成员公司,国药财务已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国药财务承诺任何时候其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三)服务价格:

1、关于存贷款:

(1)国药财务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利率的规定;除符合前述外,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国药财务向公司发放贷款(含票据贴现等其他信贷业务,本条中下同)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利率的规定;除符合前述外,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有偿服务:

(1)国药财务向公司有偿提供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等服务。

(2)国药财务向公司提供上条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国药财务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3、关于尚未收费服务:

国药财务向公司提供的尚未收费的服务包括:结算服务和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4、关于国药财务将来开展的金融服务:

除上述第1-3条所列国药财务现时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外,国药财务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国药财务将向公司提供新的金融服务。

5、关于上述第3、4条所列服务的收费原则:

国药财务向公司提供上述第3、4条所列服务,如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手续费,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四)交易限额:

在协议有效期内,国药财务向公司吸收的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但不包括来自国药财务的任何贷款类业务所得款项)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在协议有效期内,国药财务向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风险控制

国药财务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国药财务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在国药财务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国药财务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六)协议有效期

本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6个月。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国药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平稳有序发展,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 国药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国药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并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于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

3. 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子公司在国药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了资金安全,保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且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

4. 上述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1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关于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2、《关于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4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诺思”)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4.4904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964.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22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212.29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64.49万元,低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予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益诺思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益诺思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莉女士主持。

此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监事高莉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监事高莉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6、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监事高莉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11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哥白尼路285号文思楼301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

至2024年10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10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以上议案内容。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参会股东顺利进行会议登记并参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一)现场参会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bo@innostar.cn)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箱或者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电子邮件或者信函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提供上述1、2条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会议提前登记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9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7:00)

(三)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现场会议登记将终止。在会议召开前抵达会议现场并进行现场会议登记的股东方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1号楼432室

联系电话:021-50801259

电子邮箱:bo@innostar.cn

联系人:白雪、王敏斐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若填写持股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则以股东名册登记股数为准。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10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白雪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白雪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白雪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1-50801259

传真:021-50801259

电子邮箱:bo@innostar.cn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199号106室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白雪女士简历

白雪女士,199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经理、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于2023年10月加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雪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4.4904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225 号),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524.4904万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573.4711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4,097.961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0,573.4711万股变更为14,097.9615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4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现将《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名称变更为《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已同意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及股本、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相应修订或补充。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内容和流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6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诺思”)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4.4904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964.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22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存款类产品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资金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四)投资额度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的期限不得超出上述使用期限。在前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资金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益诺思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益诺思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4-005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诺思”)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502.2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54.87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4.4904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964.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22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212.29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64.49万元,低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予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9月6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1,502.28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1,502.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212.29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54.87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54.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502.2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54.87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益诺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益诺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262 号),认为:益诺思管理层编制的《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