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369 证券简称:拱东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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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20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发布日(2024年10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157,578,415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1,249,680股,即以156,328,735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898,620.50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总额的调整情况,敬请查阅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于调整2024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4半年度不送转股份,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6,328,735×0.3]÷157,578,415≈0.2976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6,328,735×0]÷157,578,415=0%。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76)÷(1+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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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施慧勇、施依贝、台州金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何云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等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相关税法规定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之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QFII、RQFII持有上市公司A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商务部2024年4月19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等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4081101
特此公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