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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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份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2024-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份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

此外,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恶劣天气及灾害、设备检修维护、安全检查和煤矿地质条件变化等,所公告生产经营数据在月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生产经营数据并不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公司将在本公告披露后适时召开月度生产经营数据说明会,具体参会事宜请询公司投资者热线010-8223602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披露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煤”)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中国中煤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6,000,3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05%,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一、增持主体

(一)增持主体:中国中煤,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中国中煤直接持有公司7,605,207,608股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2,351,000股H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3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中煤决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披露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情况

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自身资金安排,中国中煤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6,000,3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中煤持有公司7,611,207,908股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2,351,000股H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后续将不再继续实施。自本次增持计划发布实施后,公司股价逐步回升企稳,股价涨幅近七成,客观上对公司股价的稳定与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中煤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中国中煤于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中国中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

A股利润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1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9元,沪股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授权制定并实施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8月23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中期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258,663,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36,337,6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对于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二)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三)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989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1元。

5.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五、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之中期业绩》。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236028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