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5

转债代码:113659 转债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40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100”,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5,44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注销股份共计195,440股,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44人,回购价格为8.94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1,767,246.79元(其中本金1,746,396.00元,利息20,850.7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4年8月30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自2024年8月30日起 45天的公示期已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7,2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2023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100”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

鉴于40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100”,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8,24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4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5,44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376,08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71271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4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5,44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195,44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0股,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