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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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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聂水斌直接持有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502,482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715,897股,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10,218,379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4.143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聂水斌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其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上述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和比例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为股权激励授予归属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该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系上述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