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8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1,567,115元(不包含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开庭传票,案号为(2024)苏01民终1391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全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淑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弘合伙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
原审第三人:吴艳芳
原审第三人:关章荣
原审第三人:叶艳丽
原审第三人:荣筱媛
原审第三人:王玉琼
原审第三人:马全海
原审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
(1)判令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胡淑君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基蛋公司无需按照《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剩余股份的通知函》受让胡淑君所持景川公司320,000股股份。
(2)判令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基蛋公司无需按照《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剩余股份的通知函》受让王玉琼所持800,000股、马全海所持650,000股、吴艳芳所持90,000股、关章荣所持23,860股、叶艳丽所持23,860股、荣筱媛所持50,000股景川公司的股份。
(3)判令马全新、胡淑君、博瑞弘合伙企业、众聚成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1,467,115元。
(4)判令马全新、胡淑君、博瑞弘合伙企业、众聚成公司共同承担律师费100,0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