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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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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

至2024年11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同日刊登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2、3,关联股东于江、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 14:00-17:00)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账户卡;法人股东授权代表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刘登辉 联系电话:400-869-6888转601

传真:0543-2118888 邮政编码:256600

电子邮箱:board@befar.com

注意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审议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郝银平先生在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10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证券事务部

邮编:256600

电话:400-869-6888转60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郝银平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本次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概况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以上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3年4月13日,该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共回购公司股份18,834,400股,其中6,890,400股股份已用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剩余11,944,000股股份尚未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以上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4年9月11日,该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共回购公司股份41,034,426股,尚未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以上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该次股份回购目前尚在进行中。

二、本次变更用途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公司激励规模、效果等因素,公司拟对上述三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三、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做出的,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同时综合考虑了目前实际回购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和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符合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公司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乔绪升主持。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公司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于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公司激励规模、效果等因素,公司决定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除该项内容进行变更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803.63万股的1.3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888号

注册资本:205,803.63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5月21日

上市时间:2010年2月23日

经营范围:环氧丙烷、二氯丙烷溶剂、氢氧化钠(液体、固体)、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液体、固体)、二氯异丙醚、氯丙烯、顺式二氯丙烯、反式二氯丙烯、DD混剂、低沸溶剂、高沸溶剂、四氯乙烯、氢氟酸、环氧氯丙烷、盐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气、氯气、液氯、氮气、氧气、硫酸的生产销售;破乳剂系列、乳化剂系列(含农药乳化剂系列、印染纺织助剂、泥浆助剂等)、缓蚀剂系列、聚醚、六氟磷酸锂、甘油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监控化学危险品,不含易制毒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塑料编织袋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制造;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于江先生,董事张忠正先生、任元滨先生、刘洪安先生,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李海霞女士、王谦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乔绪升先生,职工监事闫进福先生、陈磊磊先生、孙凤美女士,股东代表监事韩晓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9名,分别为总裁任元滨先生,高级副总裁刘洪安先生、许峰九先生、董红波先生、蔡颖辉先生,副总裁孙惠庆先生、高辉先生,董事会秘书李芳女士,财务总监孔祥金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803.63万股的1.3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770人的0.27%,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在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该等股份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元/股,即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88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82元/股。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一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以公司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2、2024年、2025年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目标值,相当于较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增长30%、60%,触发值为目标值的90%。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内部相关制度,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照下表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状况。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数值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假设公司于2024年11月授予,并以2024年10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对拟授予2,8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二)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在2024年11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下转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