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10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发电”)。被担保人广新发电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37,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广新发电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全资孙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新发电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下简称“内行通辽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并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96个月,即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的担保包括:(1)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发电”)为广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广星发电以其持有的广新发电100%股权为广新发电追加提供股权质押担保;(4)广新发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项目和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未来收益;(5)广新发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和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机器设备。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7YPA899Q

3.成立时间:2021年06月04日

4.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5.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49号天浩家园小区07号

6.法定代表人:丁闵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9.广新发电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合同》

保证人: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股权质押担保(广星发电持有的广新发电100%股权)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质权的行使:(1)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2)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3)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4.《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未来收益质押担保(质押广新发电建设的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中装机容量为11MW光伏发电、21.45MW风力发电和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未来收益)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质权的行使:(1)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2)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3)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5.《抵押合同》

抵押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机器设备抵押担保(抵押广新发电建设的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中装机容量为11MW光伏发电、21.45MW风力发电和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机器设备)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其他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2)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抵押权人可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3)当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无权提出任何异议。如担保人为二人以上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公司追加提供担保方式,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符合同行业项目融资要素的普遍要求,有利于提高各下属公司融资能力。上述公司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项目公司,因行业通行融资比例为项目公司出资占比约20%,金融机构融资占比约80%,因此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目前均超过70%。上述项目融资贷款均为长期贷款,项目建成后能够较好的覆盖融资本息。公司能够对各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获得9票同意,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8%;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中,被资助对象为境外控股子公司CHENFENG TECH PRIVATE LIMITED(公司中文名称:晨丰科技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晨丰”);资助方式为有息借款;资助金额为1,500万美元;资助期限自借款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资助利率为: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年利率5%计收。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收。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发生额合计不超过3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对象、金额均在上述会议审议通过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印度晨丰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控股子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及资金周转的实际需求,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印度晨丰于2024年10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由公司向印度晨丰提供1,500万美元财务资助,参股股东KIRTY DUNGARWAL未同比例进行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中,资助方式为有息借款;资助金额为1,500万美元;资助期限自借款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资助利率为: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年利率5%计收。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收。资金用途包括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及资金周转等。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抵押和担保。

2.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为境外控股子公司印度晨丰提供发生额合计不超过3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上述议案获得同意9票,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本次财务资助对象、金额均在上述会议审议通过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3.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

本次财务资助旨在解决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加快资助对象印度晨丰的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直接持有境外控股子公司印度晨丰99.9%的股份,能够及时掌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资信状况,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抵押和担保。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名称:CHENFENG TECH PRIVATE LIMITED

2.公司中文名称:晨丰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3.公司注册登记号:U31909UP2019FTC112159

4.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D-41,SECTOR 59, NOIDA, Gautam Buddha Nagar, Uttar Pradesh, India, 201301

5.经营范围:照明电器研发;照明电器及附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印度晨丰股权结构:

8.资信状况:印度晨丰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9.印度晨丰参股股东KIRTY DUNGARWAL不具备对印度晨丰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的能力,故此次未能同比例对印度晨丰提供财务资助。

10.公司2023年度为印度晨丰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共计4,500万美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方式:有息借款

2.期限:自借款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金额:1,500万美元

4.资金占用费: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5%计收。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收

5.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及资金周转等

6.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抵押和担保

7.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被资助对象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8.违约责任:任意一方如有违约,须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不涉及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情形。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被资助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资金状况,可对其履约和还款能力进行有效监控。公司将对被资助对象的资金管理与运作进行严密监督,积极防范和化解借款风险,确保资金按期收回。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经营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56,069.0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7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