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9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8,340,64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3.14%,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3.16%)的股东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鼎博能”)和持有本公司股份3,023,09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14%,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14%)的股东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兴博辉”)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3%、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13%。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的实际控制人均系公司股东张辉阳先生,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系张辉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63,7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4.28%,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4.30%)。
持有本公司股份17,71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01%,占本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0.01%)的股东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邦创投”)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717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0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股东智鼎博能、智兴博辉、海邦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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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
1、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的减持原因为归还金融机构借款。
2、海邦创投的减持原因为合伙企业到期。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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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均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智鼎博能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但不满60个月,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智兴博辉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但不满48个月,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四)减持期间: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智鼎博能、智兴博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智鼎博能、智兴博辉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说明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1日,智兴博辉因操作失误导致以集中竞价方式违规卖出公司股票23,000股,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的相关规定,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
2019年9月至11月,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合计已减持股份数量连续90天达到江丰电子总股本1%后,仍继续减持合计34,800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2019年11月13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了《关于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5号)。
2020年2月12日,智鼎博能因操作失误导致以集中竞价方式违规卖出公司股票266,062股,减持行为发生日距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智鼎博能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智鼎博能、智兴博辉、海邦创投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本次拟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智鼎博能、智兴博辉、海邦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