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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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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
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4-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095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

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2024年10月2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0月22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文投”,股票代码仍为“6007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法院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2024年2月20日,公司发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北京新影联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颖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放映;电影行业的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影院内装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版权交易;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图文设计;计算机技术培训;动画制作;图文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摄影器材、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年10月21日

裁定书案号:(2024)京01破申89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新影联以文投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文投控股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文投控股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文投控股未能向北京新影联清偿到期债务,北京新影联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文投控股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根据文投控股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2023年度单体财务报表及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文投控股可供偿还债务的现金严重不足,该公司持有的股权及债权类资产流动性较差,在短期内难以回收变现并清偿债务,故债务人文投控股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北京新影联的申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新影联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文投控股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文投控股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谢元勋。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谢元勋

联系电话:010-68414611、010-684319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9层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预重整期间主要工作及取得成效

(一)资产审计与评估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了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有序推进重整审计评估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进行更新和完善,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引,并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截至目前,债权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进行更新和完善,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5月13日,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文科集团”)已根据要求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第二轮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已向首文科集团发出《中选确认书》,正式确认首文科集团成为本次重整中选的产业投资人。此外,公司与临时管理人已经与意向财务投资人开展新一轮谈判磋商,并拟根据重整投资方案择优确定中选财务投资人。

(四)资产处置准备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对拟通过重整处置的资产范围进行了梳理,开展了内部股权重组、专项审计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了资产处置方案,为重整受理后高效处置资产进行充分准备,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五)重整方案论证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结合各项基础工作成果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论证形成了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并结合各方意见持续完善,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4年10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依法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阶段完成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准备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阶段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0月22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文投”,股票代码仍为“6007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管理人需进一步报请北京一中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578078

传真:010-88578579

电子邮件:zhengquan@600715sh.com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096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2024年10月2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重整相关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有效,无需另行申报)并参加债权人会议。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的有关规定,现就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公司的债权人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内搜索“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查阅相关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1日(含当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材料继续有效,无需重复提交,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债权的依据。如债权涉及一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等计算的,债权人需根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相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文投控股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以非现场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具体方式及审议议案等内容,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届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以会议最终决议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097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2024年1月,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耀莱”)与公司关联法人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科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并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此次融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融资利率为6.5%/年;江苏耀莱将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向北京文科租赁进行质押,同时使用部分影院的月度票房结算款作为增信措施;

● 为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能效,从而为公司重整工作奠定基础,江苏耀莱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北京文科租赁的剩余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及相应利息、留购价款的清偿义务等转移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数”)。本次债务转移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利息、留购价款等将由北京弘数向北京文科租赁支付,融资利率仍为6.5%/年。北京弘数继续使用受让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向北京文科租赁进行质押,同时继续使用部分影院的月度票房结算款作为增信措施;

●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债务转移交易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

● 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相关交易情况见“八、历史关联交易”。

一、前期关联交易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与公司关联法人北京文科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融资利率为6.5%/年。本次融资租赁的租赁标的物为江苏耀莱旗下部分耀莱成龙影院的放映设备,以及江苏耀莱持有的部分商标权。江苏耀莱将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向北京文科租赁进行质押,同时使用部分耀莱成龙影院的月度票房结算款作为本次交易的增信措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落实上述交易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日,江苏耀莱与北京文科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耀莱已将持有的部分注册商标权转让至北京文科租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并将持有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质押至北京文科租赁作为融资担保措施,江苏耀莱对北京文科租赁的剩余债务本金为24,901,167.39元。

二、本次债务转移情况

为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能效,从而为公司重整工作奠定基础,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江苏耀莱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北京文科租赁的剩余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及相应利息、留购价款的清偿义务等转移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数。债务转移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利息、留购价款等将由北京弘数向北京文科租赁支付,融资利率仍为6.5%/年。北京弘数继续使用受让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向北京文科租赁进行质押,同时继续使用部分影院的月度票房结算款作为本次交易的增信措施。

根据上述安排,江苏耀莱、北京弘数及北京文科租赁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江苏耀莱拟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退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北京弘数拟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加入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承接该合同项下原由江苏耀莱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即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利息、留购价款等由北京弘数向北京文科租赁支付。同时,北京文科租赁与江苏耀莱将解除江苏耀莱持有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在北京文科租赁的质押手续,之后江苏耀莱将其持有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划转给北京弘数,北京弘数将受让的北京耀莱国际99%股权再次质押给北京文科租赁。北京弘数在偿还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即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及利息、留购价款等款项后,享有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留购权。

三、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97914133C

成立日期:2014年7月25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7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31)

注册资本:269,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项目为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主要股东: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北京文科租赁31.60%股份,为北京文科租赁第一大股东。

资信状况:北京文科租赁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2.关联方关系介绍

北京文科租赁过去12个月内与公司同属于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北京文科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

除公司已披露关联交易之外,北京文科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四、《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出租人: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原承租人: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新承租人:北京弘数传媒有限公司

(一)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承租人退出《融资租赁合同》及《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不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再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

(二)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新承租人加入《融资租赁合同》及《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承接该合同项下原由原承租人(或受让方)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利息、留购价款等由新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各方同意约定的淘票票、猫眼的协议、指定账户不变,偿还出租人租金后将剩余的资金按照新承租人通知,支付至新承租人指定的账户。

(三)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就北京耀莱国际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相关文件后,出租人与原承租人应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原承租人质押的其持有的北京耀莱国际的99%的股权的解除手续,并解除出租人及原承租人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在前述股权质押解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完成下述工作:

1.原承租人应将其持有的北京耀莱国际99%的股权转让给新承租人,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撤销手续;

2.新承租人将其受让的北京耀莱国际99%的股权质押给出租人,并且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新承租人在偿还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及利息、留购价款等款项后,视为租赁期届满。新承租人有权行使留购权益,按照“现实现状”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出租人应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将对应的保证金退还至新承租人,并配合新承租人办理完毕注册商标转让事宜。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债务转移关联交易仅对原关联交易中的债务人进行变更,未对原关联交易的核心融资条款进行修改,债务转移后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利率、担保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融资利率综合考虑了融资租赁业务市场利率水平等,其定价依据较为公允、充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能效,从而为公司重整工作奠定基础。本次债务转移关联交易仅对原关联交易中的债务人进行变更,未对原关联交易的核心融资条款进行修改,债务转移后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利率、担保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融资利率综合考虑了融资租赁业务市场利率水平等,其定价依据较为公允、充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构成影响。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对《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议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能效;本次债务转移关联交易仅对原关联交易中的债务人进行变更,未对原关联交易的核心融资条款进行修改,债务转移后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利率、担保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届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历史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与公司关联法人北京文科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融资利率为6.5%/年,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098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0:00以通讯及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网络方式发送给公司各董事。本次会议应有9名董事参会,实有9名董事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武先生主持,全体董事以通讯及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效能,从而为公司重整工作奠定基础,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将对公司关联法人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本金24,901,167.39元及相应利息、留购价款的清偿义务等转移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数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债务转移交易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本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分划分和归集内部资产,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效能;本次债务转移关联交易仅对原关联交易中的债务人进行变更,未对原关联交易的核心融资条款进行修改,债务转移后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利率、担保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届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刘武、金青海、沈睿、施煜、蔡敏、高海涛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