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禾智能
股票代码:603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住所:安徽省肥西县******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超过5%(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禾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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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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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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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30.87%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情况及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新的具有管理能力与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事项进行减持。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由于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4,500股,公司股本由184,259,858股减少至183,375,358股,许大红持股比例由30.72%增加至30.87%,持股比例增加0.1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大红先生持有上市公司56,603,2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87%;许大红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上市公司6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3%。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2024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阶段,许大红先生拟将所持有的14,150,808股公司股份转让给阳光新能源,且拟放弃其所持除第一次标的股份以外的剩余42,452,424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杨亚琳女士放弃其所持全部64,0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大红先生仍持有上市公司42,452,424股股份,持股比例减少至23.15%;杨亚琳女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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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当前公司股数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700.00万股,除上述被质押股份外,不存在其他被质押被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40万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许大红
乙方二:葛苏徽
乙方三:唐麟
乙方四:王金诚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以下合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现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实施本次交易,为此,各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交易方案
1.1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及价款
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8,773,220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下简称“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本次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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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股(如无特别指明,本协议的“元”均指人民币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45,055.728万元(大写:肆亿伍仟零伍拾伍万柒仟贰佰捌拾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具体各方转让的股份对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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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转让价款调整
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调整,即:若标的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若标的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变化。
1.3 表决权放弃及委托
1.3.1 乙方一同意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除本次标的股份以外的剩余42,452,424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3.15%)所对应的表决权。
1.3.2 乙方二同意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将其所持除本次标的股份以外的剩余4,656,900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4%)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1.3.3 乙方四同意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将其所持除本次标的股份以外的剩余1,075,650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59%)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1.3.4 上述表决权委托及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以各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为准。
1.4 各方确认,前述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完成后,甲方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24%的股份,拥有合计13.36%的表决权,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第5.2条完成董事会改组后,甲方取得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 第二次股份转让
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乙方一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5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年12月31日),乙方一应将其所持标的公司10,613,106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79%,以下简称“第二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双方届时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具体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不低于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
除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的第二次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随股份权属归为甲方外,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乙方一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届时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目的未在约定期限内(至2025年12月31日)实现,各方同意:(1)自2026年1月1日起恢复乙方一放弃的表决权,并解除乙方二、乙方四与甲方的表决权委托;(2)在2026年1月31日前按届时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董事会成员提名人数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各方按照前述(1)和(2)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及董事会席位重新确定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各方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实现甲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超出乙方一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目的,除前述第二次股份转让外,甲方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标的公司5.00%的股份。
1.6 第三次股份转让
为实现甲方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与乙方一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乙方一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6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6年12月31日),乙方一将其所持标的公司7,959,829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4.34%,以下简称“第三次标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甲方(以下简称“第三次股份转让”)。双方届时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具体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三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应符合第三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要求。
若第三次股份转让交易目的未在约定期限内(至2026年12月31日)实现,各方同意:(1)自2027年1月1日起恢复乙方一放弃的表决权,并解除乙方二、乙方四与甲方的表决权委托;(2)在2027年1月31日前按届时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董事会成员提名人数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各方按照前述(1)和(2)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及董事会席位重新确定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各方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 后续股份转让的担保
为担保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第二次标的股份及第三次标的股份(以下合称为“后续股份转让”),乙方一同意将所持标的公司18,572,935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13%)质押予甲方,作为后续股份转让的履约保证。该等质押登记应在本次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具体以双方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为准。
甲方应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5,000万元支付至甲方与乙方一共同监管的银行共管账户,作为后续股份转让的保证金。双方就后续股份转让事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前述保证金可按照该协议约定转为后续股份转让的转让款。
若乙方一违约致使后续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乙方一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向甲方退还银行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一未按期退还保证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行使该等股份质押的优先受偿权。若甲方违约致使后续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则乙方一质押的股份应解除质押,甲方应配合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一应退还甲方银行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
1.8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标的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如需)。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各方同意,甲方本次股份转让的支付方式如下:
2.1.1 第一期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各方共同设立并确认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135,167,184元。其中,甲方向乙方一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中的10,000万元可提前解付,用于乙方一解除其现有股份的质押,乙方一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
2.1.2 第二期款项: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135,167,184元。
2.1.3 第三期款项:自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135,167,184元。
各方同意,于甲方支付完毕前述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配合完成共管账户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共管账户资金。若经各方协商同意,可在其他时间配合完成共管账户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提前划出部分资金。乙方应在收到该等股份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乙方应将该等股份转让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因乙方迟延缴纳税款导致甲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其代扣代缴的税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1.4 第四期款项:自乙方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应的完税凭证,且标的公司的接管工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协议的约定改组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合计45,055,728元。
2.2 如本协议被依法或依据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各方应配合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2.3 除非乙方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变更收款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3.1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3.2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各方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各方均确认,自本次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即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本次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本次标的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中国法律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3.3 各方同意,甲方履行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前三期付款义务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接管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配合甲方组织架构和人员调整,并向甲方指派人员交付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下财产、资料及有关信息:
(1) 公司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账号及密码、密码器、U盾;
(2) 公司印章印鉴资料,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和有关预留印鉴;
(3) 公司财务及税务资料,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账册、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票据;
(4) 公司业务资料,包括资产权证、各类合同;
(5) 公司的财产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钥匙、密码等(如有)。
3.4 各方同意,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对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接管工作和调整手续,并由各方签署书面确认单后,甲方按照相关约定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第四条 业绩承诺
4.1 乙方一就标的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下简称为“现有业务”)在2024年、2025年、2026年三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作出承诺,承诺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2,000万元。
4.2 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承诺的净利润,甲方在标的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通知乙方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乙方一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偿现金,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现有业务当年承诺的净利润-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4.3 各方确认,业绩完成情况应当每年进行结算,标的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超过当年承诺的净利润,超过部分不在下一年度累计计算。
第五条 机构调整及人员安排
5.1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标的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发生变化,除另有约定外,标的公司原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须确保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争议。对于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人员变动,乙方须确保该等人员变动方案事先经甲方确认,并且不会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任何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职工未休年假工资等,否则由此给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2 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人数不变。在本次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45日内,各方应尽快协助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组现有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架构。具体安排如下:
5.2.1 就董事会成员,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由甲方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由乙方一推荐。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一推荐的董事担任。
5.2.2 就监事会成员,标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构成,甲方有权提名2名,其余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5.2.3 就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甲方提名并担任,副总经理根据经营需要由甲方与乙方一另行协商。
5.2.4 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各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各方应就前述事项(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予以支持,以实现前述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
5.3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上述拟被调整的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甲方或标的公司无需因上述调整向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任何奖励、补偿、赔偿。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且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调整完成之日止(以下简称“过渡期”),乙方保证标的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乙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标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标的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2 各方同意,过渡期内,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须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标的公司不得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担保、抵押质押、投资、提前偿还债务、分红、重大资产处置或在标的公司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不合理地新增债务或豁免债权、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已回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提出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及变更标的公司现有董监高等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各方同意,甲方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即为其持有本次标的股份的权利人,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
6.3 过渡期内,乙方承诺并保证:
(1) 不干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保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团队及骨干人员的稳定;
(3) 为维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4)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 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不新增对外担保;维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部门、客户、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6) 除标的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等导致标的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6.4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若因乙方或乙方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足额补偿给标的公司。
第七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7.1 就本次交易,甲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7.1.1 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对甲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7.1.2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会违反甲方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命令。
7.1.3 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依约与乙方共同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共同推进本协议方案目的的实现。
7.1.4 甲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地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2 就本次交易,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7.2.1 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对乙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7.2.2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标的公司的章程,亦不会违反乙方或标的公司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命令。
7.2.3 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完成实缴,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乙方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权利,所持股份权属清晰,已获得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本次标的股份不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同时,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过渡期截止日,并保证甲方于过户完成日将享有作为本次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7.2.4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所属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表决权,不存在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应被第三方收回资产、补助或奖励,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等情形。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新增受限资产,否则,造成标的公司损失该部分新增受限资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部分新增受限资产的公允价值赔偿,并有权自股份转让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2.5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协商和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及标的公司已向甲方提供了相关的所有重要文件、资料,并且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地反映了标的公司及标的股份的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乙方作出的声明与承诺是真实、准确的;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实质性障碍。
7.2.6 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依约与甲方共同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共同推进本协议方案目的的实现。
7.2.7 本协议签署后至过渡期结束前,乙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对标的公司进行规范运营及管理。
7.2.8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状况清晰、完整,与标的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标的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被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除已向公众和/或甲方披露的情况外,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外担保、或有负债等)。若有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可能转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或义务或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协议、侵权、欠付任何应缴未缴税款、无法收回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任何政府机关承担的任何费用、义务或责任等),或甲方发现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运营、资产、或有责任、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等方面存在重大不利情形(为免疑义,本协议的“重大”指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以上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若甲方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清偿了上述债务或承担了资金损失,则乙方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同金额的款项支付给甲方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并且甲方有权自股份转让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2.9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及乙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及拓展不影响甲方及其控股股东的全球业务开展。
7.2.10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已合法、有效地取得和拥有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许可或资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许可或资质失效的情形;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任何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7.2.11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遗漏、错误或虚假记载,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土地政策、人身权、房屋租赁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未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重大潜在纠纷)。
7.2.12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处理等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标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追溯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重大瑕疵情形,标的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7.2.13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内部治理情况合法合规且真实、完整,与标的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7.2.14 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标的公司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或追溯作出暂停、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风险。
7.2.15 标的公司、乙方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导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7.2.16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任命、罢免标的公司现任董监高,或提高其应付给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的工资、薪水、补偿、奖金、激励报酬(已回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退休金或其他福利等情形,监管机构要求调整的除外。
7.2.17 截至过渡期截止日,没有发生任何未经披露的以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并且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没有被采取任何未经披露的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被第三方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尽管有前述约定,如果因过渡期截止日前的任何事实、行为、状态或签署的协议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出现诉讼、仲裁、纠纷、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或刑事处罚、行政调查、监管措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义务等造成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损失的,由乙方向标的公司足额赔偿,并在合理期限内消除对标的公司的不利影响。
7.2.18 乙方承诺,将确保甲方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且在业绩承诺期间,承诺现有业务将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实质性障碍。
7.2.19 乙方将持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如实披露可能对标的公司股份、资产、财务或本次交易等产生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诉讼、仲裁、处罚、履约情况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2.20 自甲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后,乙方承诺不会以主动增持等任何方式自行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不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签署或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若乙方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或处置所持剩余标的公司的股份,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应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各方约定的表决权放弃或表决权委托,且受让方应与甲方另行签署表决权放弃或表决权委托协议。否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进行转让。
7.2.21 自甲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后,乙方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甲方对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本运作、产业布局等。
7.2.22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自标的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否则甲方及/或标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开展竞争业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对标的公司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八条 税费及手续费
8.1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向任何一方收取的税费及手续费,由该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或保证,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一方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后,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不可纠正或不可补救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9.3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并用的,并不排斥守约方根据可适用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9.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向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申报材料并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批准、备案,在各方尽最大努力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如本次交易未获得批准,不视为各方违约,且各方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促成各方合作。在此种情形下,各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9.5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就逾期款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利息。如超过30日仍未足额支付,则乙方经一致决定后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合计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按照其本次转让的股份比例享有。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应予以返还,已过户至甲方的标的公司股份应还原至乙方名下。
9.6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手续,每迟延一日,违约方应就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日仍未办理完成前述手续,则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已过户至甲方的标的公司股份应还原至乙方名下。
9.7若乙方一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与甲方进行后续股份转让,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一应当向甲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且回购甲方届时所拥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甲方取得该等股份所支出的价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若甲方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与乙方一进行后续股份转让,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一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且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其于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放弃及表决权委托。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许大红
甲方二:杨亚琳
乙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 甲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次股份转让的上市公司14,150,808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一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于弃权期限(定义详见本协议第二条,下同)内行使所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全部42,452,42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15%,第二次股份转让及第三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所对应的表决权,甲方二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于弃权期限内行使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64,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3%)(甲方一与甲方二弃权的股份合称为“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 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3) 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4) 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 签署与行使表决权等放弃事项相关的文件;
(6) 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1.2 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1.3 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任何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承诺,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1.4 在弃权期限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仍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5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1.6 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积极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弃权期限
2.1 本次放弃表决权为临时性、暂时性安排。弃权期限为甲方一第一次股份转让的上市公司14,150,808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之日终止:
(1) 甲方与乙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2) 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 乙方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再控制上市公司之日。
2.2 弃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对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全部自动恢复。
2.3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目的未在约定期限内(至2025年12月31日)实现的,各方同意自2026年1月1日起恢复甲方放弃的表决权;若第三次股份转让交易目的未在约定期限内(至2026年12月31日)实现的,各方同意自2027年1月1日起恢复甲方放弃的表决权。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弃权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继承、财产分割、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意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4)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权力;
(5) 甲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3.2 甲方承诺,于弃权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乙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 乙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五条 甲方持有弃权股份的转让安排
5.1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甲方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或处置所持剩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2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拟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甲方应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义务,且受让方应与乙方另行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否则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外进行转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在弃权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除了应停止妨害、继续履行本协议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违约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在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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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许大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阳光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曹仁贤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阳光新能源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阳光新能源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泰禾智能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表决权放弃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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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3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21日、10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及股东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于2024年10月18日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前述协议约定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
许大红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7.70%,上述股票解质押事宜需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若股份不能解除质押,上述事项存在协议转让失败、控制权变更失败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后,后续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股份转让交易安排,虽然双方采取了包括股份质押、支付违约金等保障措施,但仍不能排除后续交易存在违约的风险,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5.9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6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经营业绩风险。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21日、10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行业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及股东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于2024年10月18日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前述协议约定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存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未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热点概念的情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21日、10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先生及股东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于2024年10月18日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前述协议约定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
许大红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7.70%,上述股票解质押事宜需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若股份不能解除质押,上述事项存在协议转让失败、控制权变更失败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后,后续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股份转让交易安排,虽然双方采取了包括股份质押、支付违约金等保障措施,但仍不能排除后续交易存在违约的风险,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5.9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6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经营业绩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除上述重大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禾智能
股票代码:603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一致行动人(一):葛苏徽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
一致行动人(二):王金诚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等手续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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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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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葛苏徽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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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王金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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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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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电源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79.4036%的股份,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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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阳光电源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曹仁贤为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4年10月18日,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葛苏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656,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王金诚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075,6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因此,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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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阳光电源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通过阳光新能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外,阳光电源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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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阳光电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葛苏徽、王金诚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阳光新能源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主要从事电站投资开发业务、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储能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光伏电站设备销售业务及光伏电站运维业务。
(二)财务状况
(下转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