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告
证券代码:600633 证券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24-052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认缴出资1,0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年10月22日,公司与浙江浙大启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真创投”)、启真九智(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真九智”)、浙江浙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科创”)、浦江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投资”)、金华市双龙人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双龙人才基金”)共6位合伙人签署《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共同投资设立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科创基金”“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主要以新一代集成电路、高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医疗器械等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方向。
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0%。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本次参与投资基金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相关部门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浙江浙大启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成立日期:2019-05-06
(3)主要股东:浙江浙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占比100%
(4)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4幢1119室
(5)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启真九智(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成立日期:2023-01-04
(3)主要股东: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比35%,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占比35%,杭州海纳江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比20%,浙江浙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占比10%
(4)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西溪路525号C楼204室
(5)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4名,分别是浙江浙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双龙人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其他关联关系
1、公司与上述其他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上述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金华市启真科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3、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4、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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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
7、退出方式: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被投企业在境内外直接或间接IPO后合伙企业出售被投企业股票退出,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售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等。
8、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主要以新一代集成电路、高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医疗器械等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方向。
9、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启真创投及启真九智。
10、合伙企业管理人:启真创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566),启真创投是浙大科创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家全资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开展科技成果培育与转化、产业运营、资本运作的省级国有科创平台,也是浙大科创投资主平台。其通过基金参投的已上市项目达13个,包括禾迈股份、柯力传感、扬帆新材、中泰证券、泰豪科技、元成园林、双枪科技、创远仪器等。
11、运营情况:合伙企业为新设合伙企业,尚未开展经营业务。
12、备案登记情况:合伙企业设立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合伙企业设立完成之日)起计算。基金投资运营期为7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至其后第7个周年日止,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投资运营期最多2次,每次延长期为1年。
3、出资缴付
合伙人应根据管理人发送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在通知时间期限内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分两期进行,其中普通合伙人首期需全部实缴到位,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与第二期出资均为认缴金额的50%。
4、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按照下列结算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启真创投支付管理报酬:
(1)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按合伙企业每笔实缴出资额×1%/年支付管理费;
(2)合伙企业退出期内,按合伙企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0.25%/年支付管理费;
(3)合伙企业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5、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本合伙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按照下列结算方式向普通合伙人启真九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1)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按合伙企业每笔实缴出资额×1%/年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2)合伙企业退出期内,按合伙企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0.25%/年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3)合伙企业延长期内不收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6、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部分,在扣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后,按如下顺序分配:
(1)归还实缴出资额,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金额;
(2)按上述(1)项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其依本项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在本基金中实缴出资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单利);
(3)按上述(2)项分配后仍有剩余的部分,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剩余2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中启真创投分配6%、启真九智分配14%)。
7、亏损分担
合伙人按照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对基金亏损进行分担,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4名,其中,启真创投推荐2名,启真九智推荐2名(包含1名外部专家)。投资决策委员设两席观察员,浦江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1名,金华市双人人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1名,观察员对项目不做商业判断,仅判断合伙企业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投资范围和属于限制投资事项。对于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需经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全部4名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9、合伙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1)普通合伙人
责任:对于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权利: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垫付合伙企业费用,有权要求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
责任: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实缴和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参加或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合伙人会议,行使相关职权;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就合伙企业的运作或投资项目相关的情况,向管理人发出问询函并获得书面回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其他事项
(1)合伙企业投资于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金义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累计返投金额原则不低于金华双龙人才基金实缴金额的100%;合伙企业投资于金华市浦江县范围内企业的累计返投金额原则不低于浦江投资实缴金额的100%。
(2)如有下述情况时,金华双龙人才基金、浦江投资可选择提前退出:本协议签署超6个月,合伙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的;上述合伙人完成实缴出资超1年,合伙企业未实际对外出资的;严重偏离本协议约定投资,且造成上述合伙人重大损失的;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上述合伙人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同时,因管理人原因导致合伙企业未能在协议签订后1年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的,浦江投资可选择提前退出。
此外,合伙企业投资运营期内,除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合伙人除名、合伙人出现当然退伙情形及合伙份额转让情形外,除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人不得主动退伙。
11、合伙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并替代此前签署的任何版本。任何一名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对该合伙人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金投资将锚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同时将充分发挥各投资方资源优势,以应用场景验证联合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创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和培育一批创新项目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系统推进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本次基金投资有利于公司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公司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推动浙数文化实施“1335”行动方案,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在科创源头寻找投资机会,持续发力深耕主营业务,研究探索“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新路,不断提升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设立和出资风险
合伙企业尚处于设立初期,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尚未实际出资,合伙企业的后续设立、出资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设立和出资风险。
2、基金拟投项目风险
金华科创基金聚焦科创企业的早期投资,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但该类项目存在商业化变现路径具有不确定性、市场认知需要培育等风险,若所投项目发展不及预期,则项目退出路径存在不确定性。
3、行业政策波动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目前投资方向符合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政策红利。但仍需持续跟踪未来政策导向对所投项目的影响,关注行业政策变动可能产生的IPO障碍等导致项目出现退出风险的情形。
4、基金清盘风险
金华科创基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届时存在基金期限已满但项目未完全退出等原因导致基金被动延长情形,造成基金无法及时清盘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披露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密切持续关注合伙企业运作、管理、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33 证券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24-053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2024年7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其计划自2024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继续增持公司A股股票;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13.78元/股。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10月22日,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860,06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58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938,276.13元(含税费),成交均价约为9.20元/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报控股”)计划自2024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继续增持公司A股股票;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13.7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4-027《浙数文化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浙报控股书面通知,截至其通知送达日,浙报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860,06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58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9,938,276.13元(含税费),成交均价约为9.20元/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浙报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08,013,768股,占公司总股本1,265,730,523股的48.0366%。截至2024年10月22日,浙报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18,873,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265,730,523股的48.8946%。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浙报控股在增持实施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浙报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