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83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华通特缆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530号)。同时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530号-担保09)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57,621.9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52.66万元,资产负债率31.0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5,886.7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85.35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乙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
本合同甲方和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530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
2.2本合同第四条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5.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乙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
本合同甲方和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530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
2.2本合同第四条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5.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827,664,9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