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 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5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1、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峰岹科技”)股东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华芯”)持有公司12,565,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047%,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
2、股东微禾创业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微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禾”)持有公司2,468,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21%,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股东微禾与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ZHANG QUN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0263%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股东上海华芯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385,45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0%,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海华芯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至峰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上海华芯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故上海华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2、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微禾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413%,减持期限为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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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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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3541%股权的自然人ZHANG QUN和微禾持股100%股东彭瑞涛系夫妻关系,ZHANG QUN担任微禾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ZHANG QUN与微禾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0263%的股份。
注2:上述相关数据尾差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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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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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华芯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2、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微禾、ZHANG QUN、彭瑞涛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承诺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3、公司股东微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减持实施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