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4-112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4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1月4日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海转债”)将于2024年11月4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海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3、债券代码:110076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84,260万元
6、发行数量:18,426,0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计算公式:I =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1月2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6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4、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34.66元/股
(2)最新转股价格:33.73元/股
15、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华海转债评级结果为“AA”。
16、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华海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1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海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3、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可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人:金敏、汪慧婷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二)主承销商、债券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
联系电话:0571-8790257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