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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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9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归属80.00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5.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10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26.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4-030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5) 。

4、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5、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201,280元。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23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26.74-0.128=26.612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4-031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5) 。

4、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5、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9人调整为58人。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06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56万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作废失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4-034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任职单位对外兼职政策变化,何斌辉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何斌辉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何斌辉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均未出现任何意见分歧,亦不存在任何有关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鉴于何斌辉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何斌辉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何斌辉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斌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何斌辉先生在担任前述职务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