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英大信托原股东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4-031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英大信托原股东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信托原股东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54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编代码:91370100264402038A)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12月,你公司及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等将持有的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73.49%股权转让予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英大)时作出公开承诺,对交割日之前的标的资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024年2月6日,英大信托因信托计划塑力项目和鼎鑫8号底层资产真实性审核失职等被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上述两信托计划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为此,上海证监局2024年4月18日向国网英大下发《关于对国网英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9号)。嗣后,其他重组交易对手已足额履行补偿义务513,822,376.12元(70.2%),但你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承诺的补偿义务24,049,683.99元(3.29%)。
交易资产瑕疵担保承诺,系资产重组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拒不履行承诺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信守承诺,履行补偿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前期一直积极与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协调,推动其履行补偿义务。下阶段,公司将进一步敦促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系对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