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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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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2、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世峰、黄国强、饶学友、朱春宁、肖龄龄、徐小兵、朱翠萍、彭伟峰、祝贺、邱荣华、张召华、陈驹昌、贾青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汪尧春、王博华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2,35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3、2021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1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1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432,354股限制性股票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

24、2022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止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1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共计1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432,354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25、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章招民、郭新炫、黄小勤、曹丽丽、吴建华、李明哲、陈元峰、孙多昌等八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邱香林、孟凡艳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十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6,119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等六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六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19,453股)的60%即11,669股可以解除限售,上述六名激励对象该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除10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46,119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以及上述6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共涉及的限制性股票7,784股不得解除限售外,该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279,464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6、2022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27、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章招民、郭新炫、黄小勤、曹丽丽、吴建华、李明哲、陈元峰、孙多昌、郭怀顺等九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邱香林、孟凡艳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11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2,443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等六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合计19,453股)的60%即11,669股已解除限售,上述6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十七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0,227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8、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招民、郭新炫、黄小勤、曹丽丽、吴建华、李明哲、陈元峰、孙多昌、郭怀顺等九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邱香林、孟凡艳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2,4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等六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6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股进行回购注销。

29、2022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章招民等十一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2,443股和官德茂等六人已获授但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

30、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止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12,443股限制性股票及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而未能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784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共计1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220,227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31、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已于2022年5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07元/股调整为10.7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30元/股调整为12.00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邵光已身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蔡肖维、陈瑜、何凌、何小珠、揭延伟、雷伟、毛晓光、孟祥军、彭根生、尹中田、钟人慈、邓小春、林丽娟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楼云、孙杰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上述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十六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495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7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该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2、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同意公司对已身故的一名激励对象官邵光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蔡肖维、陈瑜、何凌、何小珠、揭延伟、雷伟、毛晓光、孟祥军、彭根生、尹中田、钟人慈、邓小春、林丽娟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楼云、孙杰两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7,495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参加对象未认购的股份6,000股。

33、2022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注销公司部分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身故的一名激励对象以及已离职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蔡肖维等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495股和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参加对象未认购的股份6,000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

34、2023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披露其已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因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参加对象未认购的6,000股股份;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43,753,169股减少至1,243,747,169股。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止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已身故的一名激励对象以及已离职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蔡肖维、陈瑜、何凌、何小珠、揭延伟、雷伟、毛晓光、孟祥军、彭根生、尹中田、钟人慈、邓小春、林丽娟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楼云、孙杰两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7,495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35、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名华、牛宏刚两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吕品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兆新、曹伟强、李超、陈志梁、邢朝晖、曾志锋、庄晓光、林国辉、褚衍雪、张倡铭、马瑞等十一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十一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68,639股)的80%即54,904股可以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洪顺强、张从福、高斌、危峰、吴兵、陈智雄、洪凯、吴朋、余圣康、张美辉等十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十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37,469股)的60%即22,475股可以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傅长军、付强两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5,084股)不予解除限售;上述二十三名激励对象该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813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除上述3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6,067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以及上述23名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B、C、D的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3,813股不予解除限售外,该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20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151,007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6、2023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3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已于2023年5月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77元/股调整为10.5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0元/股调整为11.80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榕、陈剑华、牛宏刚、李名华、展伟、李国元、付琳、田春香、张亚坤、谢智国、夏琳、蔡华伟、余圣康、丁风忠等十四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吕品、曲东、董可容三人因个人原因或因退休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十七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566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兆新、曹伟强、李超、陈志梁、邢朝晖、曾志锋、庄晓光、林国辉、褚衍雪、张倡铭、马瑞等十一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十一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合计68,639股)的80%即54,904股已解除限售,上述十一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35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洪顺强、张从福、高斌、危峰、吴兵、陈智雄、洪凯、吴朋、余圣康、张美辉等十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十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合计37,469股)的60%即22,475股已解除限售,上述十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99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傅长军、付强两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合计5,084股)不予解除限售,上述两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8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三十九人(其中公司拟回购注销余圣康的限制性股票包括因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27股和其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31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9,379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5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8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该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8、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榕、陈剑华、牛宏刚、李名华、展伟、李国元、付琳、田春香、张亚坤、谢智国、夏琳、蔡华伟、余圣康、丁风忠等十四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吕品、曲东、董可容等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566股进行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兆新、曹伟强、李超、陈志梁、邢朝晖、曾志锋、庄晓光、林国辉、褚衍雪、张倡铭、马瑞等十一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其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35股进行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洪顺强、张从福、高斌、危峰、吴兵、陈智雄、洪凯、吴朋、余圣康、张美辉等十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994股进行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傅长军、付强两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84股进行回购注销。

39、2023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陈榕、余圣康等十七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566股和游兆新等二十三人(其中包括已离职的余圣康)已获授但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C、D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813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

40、2023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止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因个人原因或因退休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1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3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05,56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而未能解除限售的1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3,73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而未能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4,99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而未能解除限售的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084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共计3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239,379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41、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3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42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18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87,674股)的80%即70,133股可以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6名激励对象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41,901股)的60%即25,139股可以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该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即26,529股)不予解除限售;上述共计25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C、D的激励对象该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832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除上述3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涉及的7,742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以及上述25名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B、C、D的激励对象涉及的60,832股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外,该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18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973,072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该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2、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

43、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已于2024年4月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57元/股调整为10.2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8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3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42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1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额度(合计87,674股)的80%即70,133股已解除限售,上述18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541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6名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额度(合计41,901股)的60%即25,139股已解除限售,上述6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762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1名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额度(合计26,529股)不予解除限售,上述1名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529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574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2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5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涉及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公司已于2024年4月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57元/股调整为10.2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8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因公司已于2024年4月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57元/股调整为10.2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8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的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57元/股调整为10.2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8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