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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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董事王洪涛先生、王威先生、贲涛先生、李崧延先生、孙洪海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六位董事均投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A座8层-12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刘德
5、注册资本:1,639,527.31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558M
7、经营范围为:中油财务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与贴现;(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6)从事同业拆借;(7)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8)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9)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经营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本、外币业务。
8、股东构成如下:
■
(二)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油财务总资产6448.2亿元,利息净收入73.0亿元,净利润66.3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油财务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公司与中油财务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中油财务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委托理财、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其中,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政策,具体见“协议内容”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北京市东城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名称“大庆华科”,股票代码为“000985”,该甲方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且本协议所述“附属公司”之涵义与上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涵义相同,其法定住所为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600702847820X。甲方是中国石油间接控股公司,系集团成员单位之一。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558M。乙方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石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中国石油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为准。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一章 服务条款
第一节 服务内容
第一条 根据乙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 存款业务;
3. 交易款项的收付;
4. 委托贷款;
5. 贷款;
6.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 票据承兑与贴现;
8. 提供非融资性担保;
9. 外汇交易;
10. 买方信贷;
11. 应收账款保理;
12.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服务原则
第二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乙方选择需要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并确定服务方式等。
第三条 依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在充分考虑甲方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参考乙方为中国石油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同时参考当时其他境内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而对本协议项下一切定价条款的理解亦以遵守本条原则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金融业务时,乙方仅受理甲方符合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以及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对于甲方违反上述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或未有效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照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要求以及乙方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背景资料等业务支持材料。
第三节 服务定价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定价基本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贷款服务定价方式如下:
1. 存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乙方对甲方人民币存款提供的执行利率是乙方与甲方约定并实际执行的利率,执行利率是在乙方挂牌利率基础上,参考乙方经营目标以及甲方客户综合贡献度、存款规模、所在地域等进行调整确定。乙方对甲方存款执行利率提供的加点幅度不超过行业存款利率自律上限范围。
外币存款根据企业存款情况单独议价,具体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2. 贷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人民币贷款定价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结合甲方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平均利率。
外汇贷款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具体商定。
第七条 关于清算服务,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收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费用,该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第八条 关于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照境内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2. 参照乙方公司向其他相同信用评级第三方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手续费。
第四节 交易预计额度
第九条 甲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乙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存贷款余额等金融服务确定预计额度,甲方负责对其在乙方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按照上述额度进行控制,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操作,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可进一步针对关联交易额度管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总额度不高于0元人民币,为甲方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有利于优化甲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与商业银行系统直连的情况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要求,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并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于出现以下事项时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面临或预计会面临如银行挤提、未能支付其到期债务;
2. 乙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 乙方的股权或企业架构或业务营运有任何重大变更以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4.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经营风险;
5. 乙方就其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司法、法律或监管程序或调查;
6. 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的款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任何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存款安全的事项。
乙方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而甲方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包括提前提取存款或暂停作进一步存款。另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乙方的公司章程,在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乙方的资本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若甲方出现违反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情况,乙方应适时停止向甲方办理金融服务,以防止业务风险。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协议期限
第十五条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根据本协议、各方章程、适用法律与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协议及其年度上限的批准后生效。除根据下述第十七条提早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有权代表签章并生效之日起二年后终止。
第二节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须以书面形式同意且由双方签署做实后方可生效。若有关修改或变更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则有关修改或变更在有关修改或变更通知或取得上交所及/或甲方独立股东的批准后方可生效,具体视当时《上市规则》及/或上交所的要求而定。
若上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上交所的意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行续期,或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
第四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具体如下:
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所载的服务条件提供服务,甲方将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事件,并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出现,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第二十一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第二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二节 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交付、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通知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
1.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至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
2. 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被视为有效,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作出,发件人应将所发文件打印后的扫描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同时发件人在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须及时电话或当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邮编163714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1112,邮编100007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节关于通知的约定全部适用于法院、仲裁庭向合同双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
第三节 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构成违约,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问题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问题或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仍无法协商解决,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问题或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法律纠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节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协议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各份协议同等效力。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与中油财务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理念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交易模式依照“自愿、平等、公允”原则,参考市场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在中油财务存款余额为120.88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具备开展企业财务公司相关业务的资质与能力,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同时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4028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本次聘任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说明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2024年10月25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93421213
成立日期: 2011年7月18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首席合伙人:王国海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38人,注册会计师2,27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36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34.8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9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8.40亿元。2023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706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7.21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2023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2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6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1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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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9.8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5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2.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4030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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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提案已经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4日、2024年10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3、议案4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代理法人股东出席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大庆华科”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代理个人股东出席的,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大庆华科”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1月14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4日9:00-11:30和13:30-16:00。
5、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凤玲
联系电话: 0459一6280287
传真电话: 0459一6282351
邮政编码:163714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85。
2、投票简称:华科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4、计票规则。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 2024年11月15日9:15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如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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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采用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请选择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表格标识“√”,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则视为授权委托股东对该授权委托无效。
2、如未选择的,视为全权委托受托人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姓名(签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